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1/2026-162611 主题分类 区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性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1-04
标        题 关于《金川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金川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制定目的

近年来,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先后督导调研全区农田防护林管护工作,持续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管护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但当前农田防护林保护管理还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一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实施后,农田防护林由原林草部门负责管理改为相关部门管理,但国家、省市再未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对农田防护林行业主管部门未进一步明确。二是我区农田防护林大多建于上世纪60年代以后,树种单一,现多已进入成熟林、过熟林阶段,绝大部分林木出现干梢、自然枯死现象,农田防护林的防护功能逐年下降。三是随着大规模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建设,土地流转进程加快,广泛推行“小田并大田”,已打破了原来的防护林体系,新的《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编制滞后,林网配套建设不够完善。因此,制定《办法》十分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林草局起草了《金川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金川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九条,依次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监督与保障和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章节。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

(二)“规划与建设”章节。明确了农田防护林规划建设责任。一是林草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编制《农田防护林保护和建设规划》,统筹推进田、水、路、林一体化综合治理。二是林草部门负责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建设;水务部门负责管护范围内护岸护堤林的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配套农田防护林建设。三是农田防护林建设坚持以水定绿、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注重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模式。四是已成林的农田防护林要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范围开展变更,依法进行林权登记。五是各镇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林草、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区政府建立健全农田防护林建设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三)“保护与管理”章节。明确了农田防护林保护管理责任。一是林草部门负责林地上农田防护林的建后监管,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由区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管理主体和措施。二是农田防护林采伐应当遵循自然规律,优先采用分段或者分行采伐方式。三是农田防护林的采伐严格落实林木采伐审批制度,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由林草部门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由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同步报林草部门备案。四是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并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本章节还明确了采伐舆情和信访举报、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

(四)“监督与保障”章节。明确了农田防护林监督责任和保障机制。一是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纳入各镇及部门(单位)林长制考核,各级林长分级分区(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二是各级林长负责监督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使用,村级林长保障生态用水足额落实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用途。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田防护林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农田防护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是在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扬。对履职不到位,管护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章节。明确《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金川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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