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1/2026-162618 | 主题分类 | 区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的多样化,国家对临时救助政策不断做出调整,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临时救助对象、内容、标准、程序等作出新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对象明确、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其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局着手起草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根据三个文件制定:一是《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1〕5号),二是《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三是《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21〕60号)。
二、重点内容
本《实施意见》共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其中包括了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受理方式、申请资料、审核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救助方式、制度衔接等七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工作保障。
第一部分 总则。
这一部分明确了《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依据。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一些政策进行细化和实化,有必要在区级层面出台一个指导性意见提升我区临时救助水平,更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民生。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这一部分明确了临时救助的政策概念、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受理方式、审核审批、救助方式和制度衔接等。
一是明确对象范围对象范围。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和自费择校生)、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金川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易致贫返贫家庭;
(5)低保边缘人口;
(6)支出型困难人口;
(7)其他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
(2)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确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标准。与金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因就学导致生活困难对象。子女或本人在学前、高中阶段就读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劳动力状况给予不高于2个月的救助,其他家庭原则上不予救助;子女或本人被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或被录取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劳动力状况给予不高于5个月的救助,其他家庭给予不高于3个月的救助;家庭成员中有2名及以上在读或被录取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劳动力状况给予不高于6个月的救助,其他家庭给予不高于4个月的救助。
(2)因病导致生活困难对象。家庭成员因患慢病,需常年吃药治疗,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人员结构和支出情况给予不高于6个月的救助,其他家庭给予不高于3个月的救助;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低收入家庭根据人员结构和支出情况给予不高于6个月的救助,其他家庭给予不高于4个月的救助;因突发一般疾病,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根据人员结构和支出情况给予不高于3个月的救助,其他家庭给予不高于2个月的救助。
(3)因残疾导致生活困难对象。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较大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不高于6个月的救助,其他家庭给予不高于3个月的救助。
(4)其他临时救助对象。对因学、因病、因残之外的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救助。
2.急难型救助标准。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特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已支出或必须支出的金额不超过金川区上年度农村居民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给予5000元的救助,超过1倍但不超过2倍的给予10000元救助;超过2倍以上的,由区民政局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报区人民政府(金川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审定,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限额按省级确定的标准执行。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的,根据医疗、康复等必需支出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三是规范受理方式。主要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2.主动发现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是优化审核审批。
1.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1)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已认定的低收入人口,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2)审批。区民政局收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的及时性。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审批;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包括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报区人民政府(金川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五是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六是加强制度衔接。
第三部分是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