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1/2026-162621 | 主题分类 | 区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
| 标 题 | 《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一、文件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110号);
3.《金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21〕12号)。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共有五个章节二十二条具体内容,对区级储备粮的计划管理、轮换管理以及违规责任等做了具体要求,对加强政府储备粮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计划管理”章节,明确区级储备粮原则上实行年度均衡轮换,若无特殊情况,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食用植物油按总量30-5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区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区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确保区级储备粮常储常新。
(二)“轮换管理”章节,明确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区级储备粮轮换,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三)“违规责任”章节,明确承储企业若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区级储备粮;未经批准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区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区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轮换的区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等五种情形,取消其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承储企业有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行为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相关文件: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