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1/2026-162622 主题分类 区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性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15
标        题 关于《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1.《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甘粮财〔2021〕28号);

2.《金昌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金粮发〔2021〕28号)。

二、主要内容

《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共有八个章节二十七条具体内容,对区级储备粮的贷款、成本、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绩效、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对加强政府储备粮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贷款管理。明确了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承储企业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昌市分行申请解决,实行储备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要将轮空期没有储备粮库存对应的贷款及时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昌市分行,保持储备粮轮换期间储备贷款和粮食库存值一致。

(二)成本管理。明确了区级储备粮成本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昌市分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采购价格及采购费用核定。储备粮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区级储备粮轮换按照“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原则进行,轮换前后储备粮成本不变。

(三)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明确要求区财政局负责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区级储备粮实际占用贷款额的(小麦)5%或(食用油)10%安排资金。主要用于新陈粮价差亏损补贴等。区财政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账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必须通过该专户直接拨付到储备粮承储企业,确保专款专用。

(四)补贴管理。明确了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新陈品质价差,经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昌分行共同核定后,由区级财政据实予以补助。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区储粮补贴(包含利息补贴、保管费补贴、轮换费补贴)标准调整为:储备原粮每年0.15元/市斤;长期储备食用油每年0.74元/市斤;应急成品粮折合原粮小麦每年0.15元/市斤;应急成品油每年0.74元/市斤,小包装油包装费每年0.1元/市斤。

(五)绩效管理。明确了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各承储企业是绩效管理的主体,对区级储备粮绩效管理进行日常监督、监测,督促各承储企业强化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六)监督检查。明缺了监管单位若存在不及时向承储备企业拨付补贴,超过规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不按规定的标准拨付区级储备粮补贴,随意调整补贴标准;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补贴;不如实核算和反映当期补贴收入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补贴资金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取得的不合规收入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相关文件:金昌市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金昌市金川区财政局金昌市金川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金昌市分行关于印发《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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