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1/2026-162612 | 主题分类 | 区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8-26 | |
| 标 题 | 关于《金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 ||
一、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起草了《金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二、主要内容
《金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共有四章二十三条,依次为总则、组织管理、经费使用和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年度考核、签订合同、服务费发放等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智库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是指由区政府正式聘请,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年度考核、签订合同、服务费发放等工作。
(二)明确了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职责、主要工作方式、应当具备的条件、遴选聘任的程序、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解聘的情形。
第四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审查和论证;
(三)参与区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办理区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区政府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区司法行政部门安排,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四)承担区政府下达的相关研究课题;
(五)根据区政府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六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熟悉区政府工作规则和社情民意,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能保障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必要时间。
第七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各方推荐,择优提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
(三)将候选人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与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
(五)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不少于5人,聘期2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调研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有权对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九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对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的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不得从事有损于区政府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者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者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呈报区政府。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听取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五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临时聘请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补充,参与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
(三)明确了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经费来源、薪资报酬。
第十七条 区政府设立外聘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报酬。
临时聘请法律专家的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严格按照《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每人每年服务费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 市区以外服务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报销标准执行。出差需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从异地邀请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我区相关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及次数等日常登记工作,并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四)明确了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规则的解释权限、有效期限及登记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金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金区政办发〔2020〕59号)同时废止。登记号为JCQZB〔2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