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1/2026-162619 | 主题分类 | 区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
| 标 题 | 《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一、文件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甘肃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110号);
3.《金昌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21〕10号)。
二、主要内容
《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共有六个章节三十四条具体内容,对区级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的资质、承储管理、动用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做了具体要求,对加强政府储备成品粮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明确了承储企业的资质管理。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区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若满足相关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储备成品粮承储任务的企业,通过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区级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二)加强了承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货位应当悬挂“金川区区级储备成品粮(油)”专牌。
(三)明确了成品粮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储备成品粮时,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储备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金昌市分行营业部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四)明确了监督检查职责。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储备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金昌市分行营业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储备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检查。
相关文件: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