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1/2026-162620 主题分类 区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性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24
标        题 关于《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110号);

3.《金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21〕11号)。

二、主要内容

《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有七个章节三十七条具体内容,对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对加强政府储备粮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计划”章节,明确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区级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若无特殊情况,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食用植物油按总量30-5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储存”章节,明确了区级储备粮由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履行六个方面的义务,且不得有五个方面的行为。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动用”章节,明确了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四)“财务”章节,明确了区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由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列入区级财政预算,按季度预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专户,包干使用。区级储备粮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库存成本。

(五)“监督检查”章节,明确了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农发行金昌市分行营业部对区级储备粮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并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区审计局对区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相关文件: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金昌市金川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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