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1/2025-162606 主题分类 区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制发机构
有效性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22
标        题 关于《金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关于《金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制定目的

《金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于2025年7月15日经九届区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5年7月3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金昌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金川区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金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共有四章十七条,依次为总则、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风险防范、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的地域范围、审批的农村土地范围、社会资本主体、审批主体。

1. 金川区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适用本细则。

2. 纳入本细则审批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 本细则所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4.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由省、市、区、镇四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二)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应遵循的原则、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分级备案的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当履行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提出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审批应遵循的程序、审批通过与否的后续要求。

1.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应遵循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受让主体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经营项目符合粮食生产等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2. 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分级备案的审批部门为:

流转面积在200亩(含)以下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200亩(不含)至2000亩(不含),由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2000亩(含)至6000亩(不含),由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批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6000亩(含)至10000亩(不含)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10000亩(含)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多处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按照累计面积确定审批部门)。

3. 审批部门应当履行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包括:

(1)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是否良好。(2)流转期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3)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4)守信承诺。受让主体是否签订守信承诺书,承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 提出申请所提供的材料: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表(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复印件;(3)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4)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5)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守信承诺书。(6)由省市级审批的,需提供区、镇初审意见。

5. 审批遵循的程序:

(1)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2)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区、镇、村各级审批单位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材料。(3)农村土地流转用于多种经营的,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论证,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6. 审批通过与否的要求

审批通过的,审批单位应当为申请人出具批复,未按规定提交审批申请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明确了各镇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等事项。

1.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2.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发的示范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3.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拖欠流转费等风险。4.充分发挥金川区产权交易管理平台作用,积极引导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通过平台开展线上交易,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和规范化交易流程。

(四)明确了该细则的实施期限。

该细则由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申请、协议和批复资料。

相关文件: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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