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1/2025-196110 | 主题分类 | 金区政发 |
| 发文字号 | 金区政发〔2025〕92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2-05 | |
| 标 题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 ||
为消除危旧住房安全隐患,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决定对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我区对危房集中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评价为低风险。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公开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专家论证及合法性审查,内容公平、公正,符合金昌市实际,亦未减损被征收人的权益,大部分被征收人对其无异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区委常委会专题汇报同意,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金川区金川路以南、金贵四巷至杭州路沿街4栋23套城市危旧房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实施时间
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金昌市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金昌市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
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部署,消除城市危旧房的安全隐患,加大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对金川区金川路以南、金贵四巷至杭州路沿街4栋23套城市危旧房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在对征收范围内房产进行实地调查和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金川区金川路以南、金贵四巷至杭州路沿街4栋城市危旧房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金昌市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金昌市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5日内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等方式选定。
(二)房屋价值的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和认定处理结果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件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被征收人经营性用房外租的,停产停业损失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近三年同地段商铺租赁费平均值为计算依据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半年予以补偿。
(四)其他。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六、具体补偿安置办法
对征收范围内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若产权所有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可书面申请由第三方测绘机构重新测量核定),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于房屋登记簿未登记的建筑,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化补偿,不予产权置换。所有补偿费用以户为单位计算,被征收人代表必须取得该户成员授权。
七、具体补偿方式
(一)经营性用房。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 产权调换。具体原则如下:
(1)一层、二层经营性用房仅能调换同层经营性用房,调换比例为1:1(被征收房屋1平方米调换安置房1平方米,且均为房屋建筑面积);
(2)三层经营性用房仅能调换二层经营性用房,调换比例为1:0.8(被征收房屋1平方米调换安置房0.8平方米,且均为房屋建筑面积)。
2. 货币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住宅。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 产权调换。按“原一套对应新一套”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区内提供新建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住房,新建安置房性质为普通商品房,按1: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1平方米调换安置房1.1平方米,且均为房屋建筑面积)。
2. 货币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原则。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和房间号。
(四)超出调换面积的安置房购买原则。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包含10平方米)的部分,以市发改委备案成本价的1.2倍出售,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五)临时安置费。对选择产权调换且需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每户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支付时间为被征收房屋交于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至安置房交于被征收人之后3个月。
(六)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迁费按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计发。
八、相关政策及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对认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进行。
九、奖励政策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一周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增加置换面积的奖励政策:住宅置换增加5%,商铺置换增加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一周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评估价格5%的奖励资金。
十、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被征收人收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之日起60日内。
(二)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限。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若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争议双方仍无处理结果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利益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享有。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金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