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1/2024-196102 | 主题分类 | 金区政发 |
| 发文字号 | 金区政发〔2024〕74号 | 制发机构 |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0-18 | |
| 标 题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 ||
为改善城区交通状况,提升永昌路通行能力,实施金川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需对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就征收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征收项目名称
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此次征收的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具体为: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西南角1幢房屋(具体详见附图)。
三、征收实施时间
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
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城区交通状况,提升永昌路通行能力,因实施金川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需对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在对拟征收房产进行实地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以改善交通状况、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此次征收的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具体为: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西南角1幢房屋(具体详见附图)。
三、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金昌市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金昌市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5日内通过抽签方式选定。
(二)房屋价值的评估:由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和认定处理意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其它: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具体补偿办法
(一)对被征收人按居民自由支配补偿资金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件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协商金额或评估价确定。
七、相关政策及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对被征收房屋认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进行。
八、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之日起60日内。
(二)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限。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若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争议双方仍无处理结果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利益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享有。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金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