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金川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金川分局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西路16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395900

传真号码:0935-8395900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西路16号

邮政编码:737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公开主体为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金川分局,公开范围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单位领导及职责分工;

2.部门领导: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金川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分工;

3.工作动态:业务工作及组织学习等相关活动信息;

4.政策法规:自然资源相关政策及法规;

5.公告公示:业务工作中需要公告、公示的内容; 

6.土地矿产管理;

7.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其他。

(三)公开形式

1.金川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inchuan.gov.cn/;

2.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金川分局设立的信息公开栏;

3.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四)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二)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三)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金昌市自然资源局金川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金昌市延安西路16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37100。

联系电话:0935-8395900;传真号码:0935-8395900;

(四)申请办理

申请人可登录“金川区人民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也可以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申请内容要求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审查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4.申请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政府信息;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按条例规定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