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金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和《金川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要求,编制《金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公地址:金川区人民政府二号统办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0478

传真号码:0935-8210478

通讯地址:金川区人民政府二号统办楼

邮政编码:737100

一、 主动公开

政府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区工信局机构概况、部门领导;

2、本单位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

3、相关政策法规及解读;

4、重大项目;

5、公示公告;

6、工作动态;

7、部门文件;

8、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1.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网址为:www.jinchuan.gov.cn

2 .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务信息。

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公开栏等载体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工信局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7个工作日内公开

受理机构:金川区工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川区人民政府二号统办楼413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8:00-12:00;下午2:30-6:00

联系电话:8210472

传真号码:8210472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二号统办楼金川区工信局

邮政编码:737100

电子邮箱地址:jcqgxj@126.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上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chuan.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