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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各街道。公开范围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金川区人民政府和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区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区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
3.政务动态:区政府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预算调整公告;
7.政府工作报告;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3.其他:人事信息包括招聘信息、公务员招考、干部任免,应急管理信息包括预警公告、应急预案、通知公告,政务服务信息包括业务办理、办件进度查询,行政收费,处罚标准,政府采购等。
(三)公开形式
1.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chuan.gov.cn/和“金川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区社保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社保大厅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35071
4.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天津路91号
开放时间:8:30-18:00(周二至周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3830563930
5.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与昆明路西北角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312103
6.其他方式
通过其他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川区人民政府或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3505
2.邮政申请
收件人: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互联网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不予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各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存档
1.存档内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相关资料要以档案形式进行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回执书;补正告知书;办理单;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答复书;邮寄单据及相关签收单据。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人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保存。对于电子版资料应打印留存。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宵节将至,燃放孔明灯行为增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居民区火灾、电力通信设施损毁等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秩序。为有效防止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元宵节(正月十五)、燎疳(正月二十三)期间禁止任何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在金川区辖区内非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禁放要求,同时做好家人、亲友的劝导工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金川分局:110
金川区应急管理局:0935-8210472
金川区市场监管局:0935-8219782
金川区城市管理局:0935-8328275
金昌市金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28日
2月8日晚,有市民反映27区车库内有人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抽调执法骨干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核查处置。执法人员抵达现场后,发现该车库内违规堆放大量烟花爆竹,未配备任何消防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属于典型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经现场清点,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共计60余箱。该车库紧邻居民楼、人员密集,通风防火条件极差,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极易引发燃烧、爆炸事故,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查封扣押全部非法烟花爆竹,按规范转运至专用危险品仓库封存,并对该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立案调查。
此次快速处置,既是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具体举措,也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安全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非法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蔓延。下一步,区应急管理局将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加大对小区车库、闲置房屋等隐蔽场所的巡查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如发现相关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共同筑牢公共安全防线,营造安全、祥和的节日环境。
春节假期将至,家庭用火用气用电增加
群众出游、自驾出行、客货运输迎来高峰
灯会、庙会、促销庆典等大型活动多
宾馆、饭店、市场、商超等场所人流密集
烟花爆竹产销燃放正值旺季
加之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多发
各类风险隐患交织叠加
安全生产须臾不可放松
这份春节假期安全提示
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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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川区应急管理局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对辖区加油站开展“送服务、查隐患、强技能”专项指导服务,精准防控加油站易燃易爆、人员流动大的行业安全风险,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专项指导紧扣《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等标准要求,聚焦油气回收系统、消防设施、静电接地与防雷装置、员工安全操作等关键环节。专家组创新采用“分区核验+台账核查+实操抽查”的工作模式,深入储油区、加油作业区等重点场所,一方面细致核查安全管理台账记录,另一方面现场观摩员工实操流程,精准发现隐患问题。
经全面排查,专家组当场指出部分加油站存在人员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消防设施维护不及时、应急演练评估不全面等突出问题,并同步为企业量身定制整改方案。截至目前,此次行动共计排查各类隐患20项,其中即知即改问题隐患5项,其余隐患均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整改时限。同时,督促企业举一反三深挖隐患根源,推动安全管理从“被动整改”向“主动预防”转变。
下一步,金川区应急管理局将持续深化“专家+执法+服务”模式,常态化开展加油站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指导服务,督促企业严格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筑牢区域安全屏障。
为有效遏制住宅小区内“飞线充电”、乱堆乱放杂物引发安全隐患,防范化解火灾事故风险,保障辖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区安委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综合监管作用,在全区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和堆放杂物整治行动。




此次整治行动,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区纪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积极参与的飞线充电及楼道杂物清理督查组,重点对小区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的私拉乱接电线充电、电动车违规停放、堆放杂物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飞线充电”行为当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楼道内堆放的杂物进行集中清理,并在各街道社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同时,通过在朋友圈、业主群推送安全知识、张贴温馨提示、入户讲解典型案例等方式,向居民普及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和堆放杂物的安全隐患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居民自觉规范充电,从源头上减少“飞线充电”和堆放杂物行为的发生。

此次“飞线充电”集中整治行动,有效提升辖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下一步,区安委办将持续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和乱堆乱放杂物整治工作,筑牢住宅小区安全防线。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监督,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深入被处罚企业开展案件回访。
回访中,执法人员通过直接走访、组织座谈的方式,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深入交流,对案件办理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详细了解,针对企业反馈的问题和困难,给予指导和帮扶。同时,主动征询企业意见和建议,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取得了被处罚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有利于及时发现整改问题、化解矛盾,引导当事人守法经营、合法经营,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文明执法程度和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水平。
下一步,区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工作,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为目标,以精细服务、精准执法为抓手,实现安全生产执法和企业生产安全经营良性互动,以优质的安全环境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护航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