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2026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各街道。公开范围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金川区人民政府和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区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区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
3.政务动态:区政府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预算调整公告;
7.政府工作报告;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3.其他:人事信息包括招聘信息、公务员招考、干部任免,应急管理信息包括预警公告、应急预案、通知公告,政务服务信息包括业务办理、办件进度查询,行政收费,处罚标准,政府采购等。
(三)公开形式
1.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chuan.gov.cn/和“金川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区社保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社保大厅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35071
4.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天津路91号
开放时间:8:30-18:00(周二至周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3830563930
5.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与昆明路西北角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312103
6.其他方式
通过其他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川区人民政府或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3505
2.邮政申请
收件人: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互联网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不予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各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存档
1.存档内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相关资料要以档案形式进行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回执书;补正告知书;办理单;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答复书;邮寄单据及相关签收单据。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人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保存。对于电子版资料应打印留存。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为民实事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金川区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6年区列为民实事意见建议,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止。
二、征集范围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1. 公共教育:学校师资配备、教育资源均衡等。
2. 就业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创业环境优化、职业技能培训等。
3. 医疗服务:医疗设备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等。
4. 文化体育:文化场馆建设、文化活动开展、体育设施完善等。
5. 交通出行:道路建设与维护、停车设施建设等。
6. 城乡建设:城市更新、乡村振兴、保障性住房建设等。
7. 养老育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托育服务发展、儿童关爱保护等。
8. 社保救助:社会保险覆盖、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困难群体帮扶等。
9. 生态环保: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等。
10. 食药安全:食品药品监管、质量安全保障等。
11. 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救援能力提升等。
12. 便民服务:政务服务优化、社区服务设施完善等。
三、征集原则
(一)注重普惠性。着眼全区人民福祉,选择具有广泛代表性、普惠性、公益性的惠民项目,尽可能覆盖较大的社会群体,并适当向困难群众、重点人群倾斜。
(二)注重获得感。建议的事项坚持群众所需、政府所能、尽力而为、当年办结原则,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盼望、最急需解决的需求,能让大多数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易感知、得实惠。
(三)注重可行性。立足区情实际,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任务清晰,可操作性强,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增加群众、企业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把有限的资源优先用于人民群众呼声强烈、急需解决且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项目。
(四)注重实效性。建议的事项经过努力能够在2026年当年实施、当年完成、当年见效或取得阶段性成效,可评可测可监督。
四、参与方式
(一)在线提交。建议人可用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按要求填写后直接提交。
(二)邮件提交。建议人可填写《金川区2026年为民实事意见建议征集表》(详见附件),并发送至邮箱3527087812@qq.com。
我们将对收到的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和研究论证,将合理可行的建议纳入2026年区列为民实事项目备选范围,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感谢您对我区民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期待您的积极参与!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部署,加快消除城市危旧房安全隐患,加大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扎实做好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规定,现将初步制定的《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以通告。
请各被征收人认真阅读,如对本补偿方案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在本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反馈,逾期将不再受理。
联系人:刘文婧,联系电话:18209450543
吴子钰,联系电话:18101281566
电子邮箱:jcqzjjzbg@163.com
联系地址:金昌市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川区青岛路33号)
附件: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2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智库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修订了《金昌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12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金昌市司法局。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
电 话:0935-5830161
邮 箱:823245161@qq.com
邮寄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03号
金昌市司法局
2025年7月28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智库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是指由市政府正式聘请,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年度考核、签订合同、服务费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市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办理市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市政府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安排,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四)承担市政府下达的相关研究课题;
(五)根据市政府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六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熟悉市政府工作规则和社情民意,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能保障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必要时间。
第七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各方推荐,择优提出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
(三)将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
(五)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不少于5人,聘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调研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有权对本市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九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
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益冲突
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对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的时
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不得从事有损于市政府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者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者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呈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听取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市司法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临时聘请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补充,参与市政府法律事务的办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外聘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报酬。
临时聘请法律专家的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服务费不得超过3万元。
(一)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核、修改的,按每件2000元计发;
(二)为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市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按每件1000元计发;
(三)参加会议、开展调研、专题讲座等活动,按每半天500元计发。
(四)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通过电话开展法律服务的,按每次200元计发,同一事项无论通话次数多少、时间长短,不重复计费。
第十九条 市区以外服务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报销标准执行。出差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从异地邀请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我市相关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及次数等日常登记工作,并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金昌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金政办发〔2019〕 号)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金司法发〔2020〕55号)同时废止。
为科学编制金川区“十五五”发展规划纲要,广泛汇聚众智、凝聚共识,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基层经验吸收到我区“十五五”规划编制中,现开展“十五五”规划编制意见建议征集活动,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共同描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金川建设美好蓝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二、征集内容
意见和建议可围绕金川区“十五五”时期党的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城乡融合、深化改革、扩大内需、对外开放、乡村振兴、城市更新、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公共文化、国民教育、就业创业、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共同富裕、民主法治、社会治理、安全发展等领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未来五年能够加快推动金川区高质量发展的好举措、破解发展难题的好路径、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好方法。我们将汇总整理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分析,充分参考吸纳到我区“十五五”规划编制之中。
三、征集方式
您可通过网络建言献策,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
2.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建言献策,我们的电子邮箱是:qfgj8210425@163.com,邮件请注明“金川区‘十五五’发展建言献策”。
3.您也可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建言献策,信件请邮寄至金昌市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邮编:737100),来信请注明“金川区‘十五五’发展建言献策”。
四、有关要求
意见建议应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立足金川区实际。为了方便和您联系,电子邮件或来信请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我们会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言内容严格保密(可参考附件建言模板)。
如有需要您可联系金昌市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电话:0935-8215962。
附件:建言模板(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下载)
金昌市金川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3日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编制“十五五”规划,事关全市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为切实提升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现开展“十五五”规划编制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诚挚邀请您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共同擘画“十五五”高质量发展新蓝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二、征集内容
所提意见和建议请围绕金昌市“十五五”时期党的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城乡融合、深化改革、扩大内需、对外开放、乡村振兴、城市更新、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公共文化、国民教育、就业创业、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共同富裕、民主法治、社会治理、安全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主题。我们将汇总整理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分析,充分参考吸纳到我市“十五五”规划编制之中。
三、征集方式
1.您可通过网络建言献策,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
2.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建言献策,我们的电子邮箱是:f8610212@163.com,邮件请注明“我为金昌十五五发展献一策”。
3.您也可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建言献策,信件请邮寄至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科(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82号;邮编:737100),来信请注明“我为金昌十五五发展献一策”。
意见建议应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立足金昌市实际。为了方便和您联系,电子邮件或来信请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我们会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言内容严格保密(可参考附件建言模板)。
如有需要您可联系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科,电话:0935-8610212。
凝心聚力绘蓝图,共谋发展谱新篇。诚邀各位有识之士为金昌市未来五年发展贡献智慧力量,携手共建幸福美好现代化新金昌,衷心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建言模板
扫描下方二维码
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金昌市金川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金昌市金川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公众参与度,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5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建议邮寄至: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76号金川区人大常委会,邮政编码:73710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82351332@qq.com
金昌市金川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金昌市金川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法治金川建设。
第四条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和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和规范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五)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等;
(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相应的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式五份,电子文本应当按照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备案审查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
(二)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协调;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五)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的汇总;
(六)对规范性文件纠正情况的反馈;
(七)备案审查文件的整理和存档;
(八)负责应当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工作。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审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九条 经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第十条 经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六)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七)违反法定程序;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在适当性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为实现制定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四)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备案材料形式要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形式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按照要求限期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 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分送相关审查机构审查。
相关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负责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镇人大主席团及区人大代表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四章 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机制
第十五条 审查要求由相关审查机构会同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审查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审查研究,必要时送相关审查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查建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九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相关审查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审查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 对不属于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向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相关审查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依职权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主动审查应当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结合全区改革发展阶段性特征,针对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效率和质量。
第十九条 对以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开展专项审查:
(一)事关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的;
(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
(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在开展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进行专项审查。
第二十条 相关审查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制定机关派员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相关审查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相关审查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本办法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相关审查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九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应当由相关审查机构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下列议案、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违背相关法律原则和精神,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加强与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镇人大主席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第二十六条 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邀请代表参与调研,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回应代表关切。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深入基层了解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上年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区级媒体刊载。
第二十八条 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相关审查机构、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或者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对逾期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