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专栏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金川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各街道。公开范围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金川区人民政府和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区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区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

3.政务动态:区政府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预算调整公告;

7.政府工作报告;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3.其他:人事信息包括招聘信息、公务员招考、干部任免,应急管理信息包括预警公告、应急预案、通知公告,政务服务信息包括业务办理、办件进度查询,行政收费,处罚标准,政府采购等。

(三)公开形式

1.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chuan.gov.cn/和“金川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区社保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社保大厅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35071

4.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天津路91号

开放时间:8:30-18:00(周二至周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3830563930

5.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与昆明路西北角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312103

6.其他方式

通过其他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川区人民政府或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3505

2.邮政申请

收件人: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互联网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不予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各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存档

1.存档内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相关资料要以档案形式进行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回执书;补正告知书;办理单;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答复书;邮寄单据及相关签收单据。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人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保存。对于电子版资料应打印留存。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政府领导
区长
梁少卿
中共金川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市城管办党组书记、主任
梁少卿,中共金川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市城管办党组书记、主任,男,汉族,1986年8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
副区长
  • 曹智慧
    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
    曹智慧,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男,汉族,1981年7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 。
  • 孟望生
    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挂职)
    孟望生,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挂职),男,汉族,1985年11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
  • 汪新弟
    区政府副区长(挂职)
    汪新弟,区政府副区长(挂职),男,汉族,1980年10月生,大学,民盟盟员。
  • 蒋才
    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蒋才,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男,汉族,1972年9月生,大学,中共党员。
  • 鲁永剑
    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鲁永剑 ,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男,汉族,1985年2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
  • 苏含伟
    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苏含伟,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男,汉族,1991年12月生,大学,中共党员。
  • 蔡敏
    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蔡敏,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女,汉族,1987年7月生,大学,中共党员。
工作机构
区政府工作机构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5年9月24日,金川区人民政府将《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和区政府网站公布,公开征求了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截至2025年10月25日,共收到意见建议14条,经归纳整理为10类,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及答复说明

(一)关于产权调换应按实用面积置换的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的规定,《方案》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产权调换。

(二)产权调换比例较低的问题。

根据金昌市实际情况,综合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和原地置换的房屋价值判断,住宅置换比例1:1.1,同层经营性用房置换比例1:1,三层经营性用房置换二层比例1:0.8,该标准未减损被征收人的权益,符合金昌市的实际。

(三)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800元的标准较低的问题。

经过各部门及专家讨论论证,认为按照“每户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支付时间为被征收房屋交于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至安置房交于被征收人之后3个月”的方案,可以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符合金昌市房屋租赁市场实际。

(四)搬迁费每平方米20元补偿标准较低的问题。

经过各部门及专家讨论论证,认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迁费按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计发”的方案,符合金昌市因搬迁产生的直接费用实际。

(五)明确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问题。

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确定,征收遵循法定程序,由评估公司在统筹考量土地取得方式的基础上,依据现行法规政策进行评估测算得出。

(六)被征收房屋南侧临时停车场用地应补偿被征收人的问题。

被征收房屋南侧临时停车场的土地权益归属为国有土地,停车场地坪也为政府部门临时设置,不属于被征收人财产,因此不予补偿。

(七)征收完成后,在征收范围内后续审批的新建建筑应补偿被征收人的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规定,征收完成后,被征收人不再拥有该土地的相关权益,新建建筑中除产权调换的安置住房外,其余建筑无需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八)产权调换房屋位置应和被征收房屋位置一致的问题。

已在《方案》中明确,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号选择楼层和房间号。

(九)室外未封闭楼梯不予产权调换不合理的问题。

室外未封闭楼梯属于房屋附属物,不计入建筑面积,因此不予产权调换。

(十)调换房屋较被征收房屋宽度不应缩小的问题。

调换房屋的宽度、户型和面积等建设指标,严格遵循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确定。

二、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及司法审查情况,《方案》内容公平、公正,符合金川区实际,亦未减损被征收人的权益,且在召开的被征收人《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大部分被征收人表示无异议,因此《方案》无需作修改。感谢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特此通告。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征集情况

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2025年3月5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金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4月6日期间未收到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的修改意见建议。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兰州至张掖三四线铁路武威东至张掖西(金川区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兰州至张掖三四线铁路武威东至张掖西(金川区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甘资规发〔202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

拟建兰州至张掖三四线铁路武威东至张掖西(金川区段)建设项目征收占用土地面积共计188.8574公顷(其中:农用地127.3305公顷、建设用地5.8214公顷、未利用地55.7055公顷)。一是涉及征收金川区宁远堡镇龙景村、宁远村、中牌村、西湾村集体土地60.6751公顷(其中:农用地55.9571公顷、建设用地4.4818公顷、未利用地0.2362公顷);二是占用金川区宁远堡镇国有土地,宁远堡镇龙景村、宁远村、西湾村村界内国有土地,双湾镇国有土地128.1823公顷(其中:农用地71.3734公顷、建设用地1.3396公顷、未利用地55.4693公顷)。

二、征地涉及的权属单位

金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权属单位依次为宁远堡镇西湾村、中牌村、宁远村、龙景村。占用国有土地权属单位依次为金川区宁远堡镇,宁远堡镇龙景村、宁远村、西湾村村界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双湾镇。

三、征收土地现状

涉及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分户具体情况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1. 集体耕地、园地:按照综合区片地价执行,即:56040元/亩;

2. 宅基地:56040元/亩;

3. 林地:国有林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即33624元/亩(56040元/亩×0.6倍);集体林地按照综合区片地价的70%执行,即39228元/亩(56040元/亩×0.7倍);

4. 牧草地:按照综合区片地价标准的40%执行,即22416元/亩(56040元/亩×0.4倍);

5. 其他草地:按照综合区片地价标准的20%执行,即11208元/亩(56040元/亩×0.2倍);

6. 集体未利用地:按照综合区片地价的10%执行,即5604元/亩(56040元/亩×0.1倍)。

(二)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1. 耕地:2500元/亩/年,另外一次性给予每亩1000元的地貌恢复平整及地力恢复费、150元的机耕补助费和200元的水损费;

2. 园地:2500元/亩/年;

3. 林地:1500元/亩/年;

4. 牧草地:1300元/亩/年;

5. 其他草地:1200元/亩/年;

6. 集体未利用地:1100元/亩/年。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一)征地拆迁补偿主体

1. 各镇辖区内土地的征收补偿,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被征地拆迁户的安置等工作,均由宁远堡镇政府、双湾镇政府、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实施。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由宁远堡镇政府、双湾镇政府和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按最终确定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评估工作应当参照《房屋、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附件1—6)有关标准。

2. 被征收土地上涉及的渠道、道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由宁远堡镇政府、双湾镇政府、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制定改移、重建、补偿方案并及时执行,保证农民正常的农业生产生活。

3. 建筑物、构筑物和林木等其它附着物给予补偿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砍伐、移植或搬迁的,由宁远堡镇政府、双湾镇政府、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依法予以处理。

4.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 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宁远堡镇政府在农村统一规划安置区后,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由被征拆人自愿申请宅基地,按规划自行建设。

2. 搬迁费:涉及住宅拆迁的,搬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3. 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按每户每月1600元标准支付,总计发放12个月。

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依法取得经营性证照的被征收人,按评估价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 房屋征收补偿费、搬迁费、安置费等所有费用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发放,即被征收人为家庭全体成员。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纳

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23〕418号)执行。

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及安置区的选址建设等具体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宁远堡镇政府、双湾镇政府、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涉及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全部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除外),由区政府保障支付。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沿线群众思想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配合工程建设。严防征地范围内发生“三抢”(抢种、抢收、抢管)行为,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氛围。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城改办是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群众工作,依法征迁补偿,及时兑付补偿费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征迁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专班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强化协同配合,及时解决征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全力推进征迁工作。对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延误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参考标准.docx

2. 其他附着物补偿评估参考标准.docx

3. 设施农业补偿评估参考标准.docx

4. 树木补偿评估参考标准.docx

5. 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评估参考标准.docx

6.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评估参考标准.docx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2024年7月12日,金川区人民政府将《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区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公开征求了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意见。截止8月11日,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因此决定对征收补偿方案不再进行修改。

特此通告!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城区交通状况,提升永昌路通行能力,因实施金川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需对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在对拟征收房产进行实地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以改善交通状况、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此次征收的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具体为: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西南角1幢房屋(具体详见附图)。

三、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金昌市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金昌市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5日内通过抽签方式选定。

(二)房屋价值的评估:由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和认定处理意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其它: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具体补偿办法

(一)对被征收人按居民自由支配补偿资金的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件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协商金额或评估价确定。

七、相关政策及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对被征收房屋认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进行。

八、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之日起60日内。

(二)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限。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若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争议双方仍无处理结果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利益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享有。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金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金川区金川路与永昌路十字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金川区2024-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于2024年6月13日向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印发了《关于征求<金川区2024-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意见的函》,同时在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5日期间未收到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的修改意见建议。

关于对《幸福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补充修正方案》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3年7月19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将《幸福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补充修正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区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公开征求了被征收入和社会各界意见。截止8月20日,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其中通过电话反映4条、现场反映1条)。主要集中在:一是关于房屋征收后再无其他居住房屋的相关问题;二是关于要求将奖励金提高到6000元的问题;三是关于要求对以前针对幸福街上访花费进行赔偿的问题;四是关于八冶公司公房租客要求对其进行补偿的问题。征收补偿方案中已对征求到的第一、第四条建议做了明确规定,因此无需对原方案就此做修改。第二、第三条为不合理建议,所以决定对征收补偿方案不再进行修改。

特此通告!


附件:幸福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补充修正方案.wps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
镇信息公开
街道信息公开
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