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专栏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金川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6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各街道。公开范围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金川区人民政府和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区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区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

3.政务动态:区政府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预算调整公告;

7.政府工作报告;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3.其他:人事信息包括招聘信息、公务员招考、干部任免,应急管理信息包括预警公告、应急预案、通知公告,政务服务信息包括业务办理、办件进度查询,行政收费,处罚标准,政府采购等。

(三)公开形式

1.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chuan.gov.cn/和“金川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区社保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社保大厅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35071

4.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天津路91号

开放时间:8:30-18:00(周二至周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3830563930

5.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与昆明路西北角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312103

6.其他方式

通过其他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川区人民政府或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3505

2.邮政申请

收件人: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互联网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不予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各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存档

1.存档内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相关资料要以档案形式进行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回执书;补正告知书;办理单;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答复书;邮寄单据及相关签收单据。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人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保存。对于电子版资料应打印留存。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区政府领导
区长
梁少卿
中共金川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市城管办党组书记、主任
梁少卿,中共金川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市城管办党组书记、主任,男,汉族,1986年8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
副区长
  • 曹智慧
    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
    曹智慧,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男,汉族,1981年7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 。
  • 孟望生
    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挂职)
    孟望生,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挂职),男,汉族,1985年11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
  • 汪新弟
    区政府副区长(挂职)
    汪新弟,区政府副区长(挂职),男,汉族,1980年10月生,大学,民盟盟员。
  • 蒋才
    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蒋才,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男,汉族,1972年9月生,大学,中共党员。
  • 鲁永剑
    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鲁永剑 ,中共金川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男,汉族,1985年2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
  • 苏含伟
    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苏含伟,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男,汉族,1991年12月生,大学,中共党员。
  • 蔡敏
    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蔡敏,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女,汉族,1987年7月生,大学,中共党员。
工作机构
区政府工作机构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2026年1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公布

20261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319936例,死亡16例。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55227例,死亡16例;报告丙类传染病814709例,无死亡病例。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布病,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5.39%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80%


月我省寒潮持续,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处于高发态势。春节临近,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多,疫情传播风险攀升,各地需严密监测疫情态势,抓实商超、影院等人群聚集场所防控,规范疫情报告处置,备足应急物资。针对个别县区流行性出血热发病偏高问题,相关地区要加快开展鼠密度及带毒率监测,抓实疫苗接种、防鼠灭鼠、健康宣教等防控举措,切实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2026年1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

病种

发病数

死亡数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19936

16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5227

16

 

0

0

 

0

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765

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0

0

艾滋病

37

12

病毒性肝炎

1666

3

病毒性肝炎分型

甲肝

7

0

乙肝

1231

0

丙肝

402

3

丁肝

0

0

戊肝

13

0

肝炎(未分型)

13

0

 

0

0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

0

0

 

0

0

  

25

0

  

0

0

乙脑

0

0

登革热

1

0

猴痘

0

0

 

2

0

 

48

0

肺结核

1238

1

伤寒和副伤寒

5

0

 

0

0

  

6

0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40

0

 

361

0

 

74

0

 

956

0

  

0

0

血吸虫病

0

0

疟疾

3

0

丙类传染病合计

14709

0

流行性感冒

10299

0

流行性腮腺炎

91

0

风疹

0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58

0

麻风病

0

0

斑疹伤寒

1

0

黑热病

1

0

包虫病

27

0

丝虫病

0

0

手足口病

230

0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4002

0

注:发病数与死亡数按照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病毒性肝炎的病例数、死亡数为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报告病例数、死亡数的合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只统计确诊病例。


2025年12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公布

202512,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252454例,死亡20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54937例,死亡20例;报告丙类传染病747517例,无死亡病例。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布病,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3.62%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96%

随着季节更迭,本月气温显著下降,以流行性感冒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正处于病毒活跃期。另据监测结果显示,我省甘南州夏河县流行性出血热报告病例数较上月略有上升,要进一步加强监测,落实好以疫苗接种、防鼠灭鼠和宣传教育等为主的防控措施,切实降低发病率。同时要密切关注学校、托幼机构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传染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暴发疫情的处理和应急储备工作。

2025年12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

病种

发病数

死亡数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52454

20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4937

20

 

0

0

 

0

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507

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0

0

艾滋病

60

12

病毒性肝炎

1673

5

甲肝

8

0

乙肝

1255

0

丙肝

382

5

丁肝

0

0

戊肝

8

0

肝炎(未分型)

20

0

 

0

0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

0

0

 

6

0

  

33

0

  

0

0

乙脑

0

0

登革热

0

0

猴痘

0

0

 

3

0

 

50

0

肺结核

1191

3

伤寒和副伤寒

5

0

 

0

0

  

10

0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85

0

 

272

0

 

60

0

 

979

0

  

0

0

血吸虫病

0

0

疟疾

3

0

丙类传染病合计

47517

0

流行性感冒

44935

0

流行性腮腺炎

117

0

风疹

0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49

0

麻风病

1

0

斑疹伤寒

0

0

黑热病

0

0

包虫病

16

0

丝虫病

0

0

手足口病

441

0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1958

0

注:发病数与死亡数按照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病毒性肝炎的病例数、死亡数为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报告病例数、死亡数的合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只统计确诊病例。


2025年11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公布

202511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361367例,死亡27例;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54122例,死亡27例;报告丙类传染病857245例,无死亡病例。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布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3.09%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97%

随着季节更替,本月气温明显降低,以流行性感冒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上升明显各级疾控机构须加强流行性感冒流感监测工作,提示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做好相关症状监测,对发现的聚集性疫情及时报告和处置。同时要密切关注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传染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做好暴发疫情应急储备和处置准备工作。

目前也是肾综合征出血热流行节,全省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肾综合征出血热监测,医疗机构做到早期发现、及时诊断,严防重症病例发生,降低病死率,积极开展以防鼠灭鼠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控制疫情蔓延。

2025年11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

病种

发病数

死亡数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61367

27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4122

27

 

0

0

 

0

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261

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0

0

艾滋病

40

13

病毒性肝炎

1374

9

甲肝

10

0

乙肝

1005

0

丙肝

333

9

丁肝

0

0

戊肝

8

0

肝炎(未分型)

18

0

 

0

0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

0

0

 

7

0

  

26

0

  

0

0

乙脑

0

0

登革热

0

0

猴痘

0

0

 

8

0

 

47

0

肺结核

1037

5

伤寒和副伤寒

6

0

 

0

0

  

14

0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89

0

 

277

0

 

47

0

 

888

0

  

0

0

血吸虫病

0

0

疟疾

1

0

丙类传染病合计

57245

0

流行性感冒

54720

0

流行性腮腺炎

140

0

风疹

1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63

0

麻风病

0

0

斑疹伤寒

0

0

黑热病

1

0

包虫病

13

0

丝虫病

0

0

手足口病

967

0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1340

0

注:发病数与死亡数按照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病毒性肝炎的病例数、死亡数为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报告病例数、死亡数的合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只统计确诊病例。



2025年10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公布

202510,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211668例,死亡19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53902例,死亡19例;本月报告丙类传染病77766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布病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2.49%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88%

本月气温骤降,全省以流行性感冒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发病呈上升态势,且即将进入肾综合征出血热高发季。结合我省实际,各级疾控部门需强化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诊断,严防重症病例,降低病死率。要深入开展以防鼠灭鼠为核心的爱国卫生运动,从源头遏制疫情蔓延。同时紧盯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等人群聚集场所,筑牢防控防线,健全暴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补足应急储备物资,全面筑牢全省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屏障。

2025年10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

病种

发病数

死亡数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11668

19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3902

19

 

0

0

 

0

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303

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0

0

艾滋病

40

15

病毒性肝炎

1318

3

甲肝

13

0

乙肝

980

0

丙肝

306

3

丁肝

0

0

戊肝

10

0

肝炎(未分型)

9

0

 

0

0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

0

0

 

3

0

  

3

0

  

0

0

乙脑

0

0

登革热

0

0

猴痘

0

0

 

12

0

 

74

0

肺结核

903

1

伤寒和副伤寒

10

0

 

0

0

  

6

0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83

0

 

306

0

 

60

0

 

779

0

  

0

0

血吸虫病

0

0

疟疾

2

0

丙类传染病合计

7766

0

流行性感冒

5270

0

流行性腮腺炎

139

0

风疹

0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55

0

麻风病

0

0

斑疹伤寒

1

0

黑热病

0

0

包虫病

8

0

丝虫病

0

0

手足口病

750

0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1543

0

注:发病数与死亡数按照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病毒性肝炎的病例数、死亡数为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报告病例数、死亡数的合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只统计确诊病例。


2025年9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公布

20259,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611449例,死亡26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75118死亡26例;本月报告丙类传染病96331,无死亡病例报告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布病,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2.87%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54%

当前省秋季温差加剧,呼吸道传染病发病呈上升趋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需抓实抓细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省内手足口病进入次高峰,各地要强化疫情监测与实验室检测,聚焦托幼机构、社区等重点区域及儿童群体,做好手足口病精准防控;肠道传染病发病风险持续偏高,需密切跟踪学校、托幼机构等人群密集场所疫情动态,及时落实防控措施。

2025年9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

病种

发病数

死亡数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11449

26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5118

26

 

0

0

 

0

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596

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0

0

艾滋病

70

10

病毒性肝炎

1580

9

甲肝

23

0

乙肝

1154

1

丙肝

380

8

丁肝

0

0

戊肝

12

0

肝炎(未分型)

11

0

 

0

0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

0

0

 

5

0

  

1

0

  

0

0

乙脑

10

0

登革热

0

0

猴痘

1

0

 

11

0

 

106

0

肺结核

1193

7

伤寒和副伤寒

8

0

 

0

0

  

12

0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80

0

 

427

0

 

57

0

 

957

0

  

0

0

血吸虫病

0

0

疟疾

4

0

丙类传染病合计

6331

0

流行性感冒

3522

0

流行性腮腺炎

151

0

风疹

0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79

0

麻风病

1

0

斑疹伤寒

2

0

黑热病

2

0

包虫病

24

0

丝虫病

0

0

手足口病

398

0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2152

0

注:发病数与死亡数按照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病毒性肝炎的病例数、死亡数为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报告病例数、死亡数的合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只统计确诊病例。


2025年8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公布

20258,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610308例,死亡20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74941例,死亡20例;本月报告丙类传染病95367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肝炎、肺结核、梅毒、布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1.82%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70%

随着秋季天气转凉,昼夜温差增大,加之开学,学校、托幼机构发生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风险增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晨午检、通风消毒、缺勤登记、病因追踪报告和信息及时共享机制指导学校积极开展症状监测,及时发现聚集性疫情;持续做好健康宣教工作,提高众防护意识。

2025年8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

病种

发病数

死亡数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10308

20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4941

20

0

0

0

0

传染性非典

0

0

艾滋病

59

10

1649

6

甲肝

13

0

乙肝

1250

0

丙肝

361

6

丁肝

0

0

戊肝

11

0

肝炎(未分型)

14

0

0

0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0

0

12

0

5

0

0

0

乙脑

7

0

登革热

1

0

19

0

170

0

肺结核

988

4

伤寒+副伤寒

4

0

0

0

8

0

0

0

新生儿破伤风

0

0

43

0

577

0

71

0

879

0

0

0

血吸虫病

0

0

疟疾

5

0

人感染H7N9禽流感

0

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444

0

猴痘

0

0

丙类传染病合计

5367

0

流行性感冒

2246

0

流行性腮腺炎

169

0

风疹

1

0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89

0

麻风病

0

0

斑疹伤寒

1

0

黑热病

3

0

包虫病

11

0

丝虫病

0

0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2557

0

手足口病

290

0

注:发病数与死亡数按照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病毒性肝炎的病例数、死亡数为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报告病例数、死亡数的合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只统计确诊病例。


政府部门信息公开
镇信息公开
街道信息公开
优化营商环境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