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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各街道。公开范围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金川区人民政府和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区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区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
3.政务动态:区政府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预算调整公告;
7.政府工作报告;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3.其他:人事信息包括招聘信息、公务员招考、干部任免,应急管理信息包括预警公告、应急预案、通知公告,政务服务信息包括业务办理、办件进度查询,行政收费,处罚标准,政府采购等。
(三)公开形式
1.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chuan.gov.cn/和“金川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区社保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社保大厅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35071
4.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天津路91号
开放时间:8:30-18:00(周二至周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3830563930
5.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与昆明路西北角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312103
6.其他方式
通过其他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川区人民政府或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3505
2.邮政申请
收件人: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互联网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不予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各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存档
1.存档内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相关资料要以档案形式进行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回执书;补正告知书;办理单;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答复书;邮寄单据及相关签收单据。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人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保存。对于电子版资料应打印留存。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4种21176例,死亡19例。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6种4394例,死亡19例;报告丙类传染病8种16782例,无死亡病例。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布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4.26%。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93%。
同期,重点监测的其他非法定传染病共报告发病1862例,均为水痘病例报告,无死亡病例报告。
本月我省气温波动频繁、昼夜温差较大,沙尘天气时有发生。当前全省流行性感冒发病态势稳步回落,但感染人数仍高于去年同期水平;手足口病已进入季节性高发时段,其他感染性腹泻、水痘等春季常见传染病也进入集中流行周期。鉴于托幼机构、中小学等场所人员高度密集、接触频繁,极易引发聚集性传染病疫情,防控风险突出。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需严格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台账追踪、常态化通风消杀等核心防控制度,重点强化教室、公共区域、玩具及高频接触物品的清洁消毒力度,一旦发现师生身体异常等情况,须第一时间上报处置。各级疾控、医疗机构需持续压实防控责任,细化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不断提升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快处置的应急防控能力,多方联动、协同发力,切实筑牢全省春季传染病防控安全屏障。
2026年4月,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4种28398例,死亡16例。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6种4974例,死亡16例,死亡率0.07/10万;报告丙类传染病8种23424例,无死亡病例。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布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4.93%。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92%。
同期,重点监测的其他非法定传染病共报告发病1339例,均为水痘,无死亡病例。
本月呼吸道与肠道传染病为防控重点。我省受春夏季气温波动、沙尘天气影响,呼吸道传染病呈交替叠加、整体缓降态势,流感因毒株转换存在病例拖尾现象。当前正值其他感染性腹泻高发季,手足口病感染持续上升,校园、托育机构人员密集,聚集性疫情隐患突出。结合甘肃地域气候与人群特点,需落实多病同防策略。健全省市县三级监测研判机制,紧盯病原变化,强化流感、腹泻、手足口病动态预警。压实校园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晨午检、缺勤追踪、通风消杀制度,规范食堂饮水与食品卫生管理。加强重点场所高频部位清洁消毒,完善聚集性疫情应急预案与物资储备。加大城乡健康科普,引导群众勤洗手、注意饮食卫生,推进儿童、老人等重点人群疫苗接种,提升基层早发现、早隔离、快处置能力,全面筑牢辖区传染病防控屏障。
2026年3月,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4种24956例,死亡13例。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6种5573例,死亡12例;报告丙类传染病8种19383例,死亡1例。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布病,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5.46%。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90%。
同期,重点监测的其他非法定传染病共报告发病972例,均为水痘病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近期我省气温波动较大、沙尘天气频发,叠加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态势,同时托幼机构其他感染性腹泻病聚集性疫情呈上升趋势,防控形势复杂。各地要持续聚焦养老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等人员密集重点场所,严格落实“多病同防”工作策略,健全呼吸道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流感、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测排查,密切跟踪病原谱变化及疫情流行趋势。督促各重点场所严格落实通风换气、常态化环境消杀、科学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结合我省沙尘天气多发特点,优化完善防护方案,加强对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引导其做好个人防护,有序推进重点人群疫苗接种工作,切实筑牢群体免疫屏障。针对托幼机构感染性腹泻病聚集性疫情增多的实际,各地要压实托幼机构防控主体责任,加大教室、卫生间等关键区域,以及餐具、玩具等高频接触物品的清洁消毒力度,规范使用含氯制剂做好污染物处置,严格把控饮食饮水安全关口;严格执行晨午检、因病缺课追踪、复课查验等制度,精准排查疑似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防范疫情聚集扩散。
2026年3月甘肃省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
病种 | 发病数 | 死亡数 | |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 24956 | 13 | |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 5573 | 13 | |
鼠 疫 | 0 | 0 | |
霍 乱 | 0 | 0 |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814 | 0 |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 0 | 0 | |
艾滋病 | 64 | 9 | |
病毒性肝炎 | 1570 | 1 | |
病毒性肝炎分型 | 甲肝 | 12 | 0 |
乙肝 | 1123 | 0 | |
丙肝 | 408 | 1 | |
丁肝 | 0 | 0 | |
戊肝 | 16 | 0 | |
肝炎(未分型) | 11 | 0 | |
脊 灰 | 0 | 0 | |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 | 0 | 0 | |
麻 疹 | 3 | 0 | |
出 血 热 | 7 | 0 | |
狂 犬 病 | 0 | 0 | |
乙脑 | 0 | 0 | |
登革热 | 0 | 0 | |
猴痘 | 0 | 0 | |
基孔肯雅热 | 0 | 0 | |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 0 | 0 | |
炭 疽 | 4 | 0 | |
痢 疾 | 60 | 0 | |
肺结核 | 1431 | 2 | |
伤寒和副伤寒 | 1 | 0 | |
流 脑 | 1 | 0 | |
百 日 咳 | 2 | 0 | |
白 喉 | 0 | 0 | |
新生儿破伤风 | 0 | 0 | |
猩 红 热 | 36 | 0 | |
布 病 | 412 | 0 | |
淋 病 | 72 | 0 | |
梅 毒 | 1093 | 0 | |
钩 体 病 | 0 | 0 | |
血吸虫病 | 0 | 0 | |
疟疾 | 3 | 0 | |
丙类传染病合计 | 19383 | 0 | |
流行性感冒 | 12099 | 0 | |
流行性腮腺炎 | 177 | 0 | |
风疹 | 0 | 0 | |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122 | 0 | |
麻风病 | 0 | 0 | |
斑疹伤寒 | 2 | 0 | |
黑热病 | 2 | 0 | |
包虫病 | 16 | 1 | |
丝虫病 | 0 | 0 | |
手足口病 | 66 | 0 | |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 6899 | 0 | |
重点监测其他传染病合计 | 972 | 0 | |
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 | 0 | 0 | |
埃博拉出血热 | 0 | 0 | |
寨卡病毒病 | 0 | 0 | |
基孔肯雅热 | 0 | 0 | |
拉沙热 | 0 | 0 | |
水痘 | 972 | 0 | |
肝吸虫病 | 0 | 0 | |
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 0 | 0 | |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 0 | 0 | |
注:病数与死亡数按照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病毒性肝炎的病例数、死亡数为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报告病例数、死亡数的合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只统计确诊病例。
2026年2月,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4种16011例,死亡11例。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6种4118例,死亡11例;报告丙类传染病8种11893例,无死亡病例。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梅毒、布病,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6.14%。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89%。
同期,重点监测的其他非法定传染病共报告发病359例,无死亡病例报告。均为水痘和肝吸虫病,分别报告356例、3例。
当前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已全面开学,受冬春交替、气温波动及人员高度聚集等因素叠加影响,校园内呼吸道、肠道传染病发生聚集性疫情的风险显著上升。结合我省传染病流行规律与防控实际,各地要切实强化校园传染病防控指导,压实学校、托幼机构主体责任,紧盯流感、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从严从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健全常态化健康监测机制,严格执行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复课查验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教室、宿舍、食堂等重点场所通风消毒与食饮水卫生管理,规范开展防控知识宣教,提升师生自我防护能力,坚决守住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底线,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正常教学秩序。
2026年1月,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3种19936例,死亡16例。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5种5227例,死亡16例;报告丙类传染病8种14709例,无死亡病例。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布病,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5.39%。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80%。
本月我省寒潮持续,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处于高发态势。春节临近,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多,疫情传播风险攀升,各地需严密监测疫情态势,抓实商超、影院等人群聚集场所防控,规范疫情报告处置,备足应急物资。针对个别县区流行性出血热发病偏高问题,相关地区要加快开展鼠密度及带毒率监测,抓实疫苗接种、防鼠灭鼠、健康宣教等防控举措,切实降低疫情发生风险。
2026年1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
病种 | 发病数 | 死亡数 | |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 19936 | 16 | |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 5227 | 16 | |
鼠 疫 | 0 | 0 | |
霍 乱 | 0 | 0 |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765 | 0 |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 0 | 0 | |
艾滋病 | 37 | 12 | |
病毒性肝炎 | 1666 | 3 | |
病毒性肝炎分型 | 甲肝 | 7 | 0 |
乙肝 | 1231 | 0 | |
丙肝 | 402 | 3 | |
丁肝 | 0 | 0 | |
戊肝 | 13 | 0 | |
肝炎(未分型) | 13 | 0 | |
脊 灰 | 0 | 0 | |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 | 0 | 0 | |
麻 疹 | 0 | 0 | |
出 血 热 | 25 | 0 | |
狂 犬 病 | 0 | 0 | |
乙脑 | 0 | 0 | |
登革热 | 1 | 0 | |
猴痘 | 0 | 0 | |
炭 疽 | 2 | 0 | |
痢 疾 | 48 | 0 | |
肺结核 | 1238 | 1 | |
伤寒和副伤寒 | 5 | 0 | |
流 脑 | 0 | 0 | |
百 日 咳 | 6 | 0 | |
白 喉 | 0 | 0 | |
新生儿破伤风 | 0 | 0 | |
猩 红 热 | 40 | 0 | |
布 病 | 361 | 0 | |
淋 病 | 74 | 0 | |
梅 毒 | 956 | 0 | |
钩 体 病 | 0 | 0 | |
血吸虫病 | 0 | 0 | |
疟疾 | 3 | 0 | |
丙类传染病合计 | 14709 | 0 | |
流行性感冒 | 10299 | 0 | |
流行性腮腺炎 | 91 | 0 | |
风疹 | 0 | 0 | |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58 | 0 | |
麻风病 | 0 | 0 | |
斑疹伤寒 | 1 | 0 | |
黑热病 | 1 | 0 | |
包虫病 | 27 | 0 | |
丝虫病 | 0 | 0 | |
手足口病 | 230 | 0 | |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 4002 | 0 | |
注:发病数与死亡数按照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病毒性肝炎的病例数、死亡数为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报告病例数、死亡数的合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只统计确诊病例。
2025年12月,全省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报告22种52454例,死亡20例;本月报告乙类传染病15种4937例,死亡20例;报告丙类传染病7种47517例,无死亡病例。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乙类传染病是病毒性肝炎、肺结核、梅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布病,占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3.62%。
全省报告发病数居前五位的丙类传染病是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发病总数的99.96%。
随着季节更迭,本月气温显著下降,以流行性感冒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正处于病毒活跃期。另据监测结果显示,我省甘南州夏河县流行性出血热报告病例数较上月略有上升,要进一步加强监测,落实好以疫苗接种、防鼠灭鼠和宣传教育等为主的防控措施,切实降低发病率。同时要密切关注学校、托幼机构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传染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暴发疫情的处理和应急储备工作。
2025年12月甘肃省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死亡统计表
病种 | 发病数 | 死亡数 | |
甲乙丙类传染病总计 | 52454 | 20 | |
甲乙类传染病合计 | 4937 | 20 | |
鼠 疫 | 0 | 0 | |
霍 乱 | 0 | 0 |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507 | 0 |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 0 | 0 | |
艾滋病 | 60 | 12 | |
病毒性肝炎 | 1673 | 5 | |
病 毒 性 肝 炎 分 型 | 甲肝 | 8 | 0 |
乙肝 | 1255 | 0 | |
丙肝 | 382 | 5 | |
丁肝 | 0 | 0 | |
戊肝 | 8 | 0 | |
肝炎(未分型) | 20 | 0 | |
脊 灰 | 0 | 0 | |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 | 0 | 0 | |
麻 疹 | 6 | 0 | |
出 血 热 | 33 | 0 | |
狂 犬 病 | 0 | 0 | |
乙脑 | 0 | 0 | |
登革热 | 0 | 0 | |
猴痘 | 0 | 0 | |
炭 疽 | 3 | 0 | |
痢 疾 | 50 | 0 | |
肺结核 | 1191 | 3 | |
伤寒和副伤寒 | 5 | 0 | |
流 脑 | 0 | 0 | |
百 日 咳 | 10 | 0 | |
白 喉 | 0 | 0 | |
新生儿破伤风 | 0 | 0 | |
猩 红 热 | 85 | 0 | |
布 病 | 272 | 0 | |
淋 病 | 60 | 0 | |
梅 毒 | 979 | 0 | |
钩 体 病 | 0 | 0 | |
血吸虫病 | 0 | 0 | |
疟疾 | 3 | 0 | |
丙类传染病合计 | 47517 | 0 | |
流行性感冒 | 44935 | 0 | |
流行性腮腺炎 | 117 | 0 | |
风疹 | 0 | 0 | |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49 | 0 | |
麻风病 | 1 | 0 | |
斑疹伤寒 | 0 | 0 | |
黑热病 | 0 | 0 | |
包虫病 | 16 | 0 | |
丝虫病 | 0 | 0 | |
手足口病 | 441 | 0 | |
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 1958 | 0 | |
注:发病数与死亡数按照终审日期进行统计。
*病毒性肝炎的病例数、死亡数为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丁型肝炎、戊型肝炎、未分型肝炎报告病例数、死亡数的合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只统计确诊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