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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各街道。公开范围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金川区人民政府和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区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区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
3.政务动态:区政府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预算调整公告;
7.政府工作报告;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3.其他:人事信息包括招聘信息、公务员招考、干部任免,应急管理信息包括预警公告、应急预案、通知公告,政务服务信息包括业务办理、办件进度查询,行政收费,处罚标准,政府采购等。
(三)公开形式
1.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chuan.gov.cn/和“金川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区社保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社保大厅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35071
4.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天津路91号
开放时间:8:30-18:00(周二至周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3830563930
5.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与昆明路西北角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312103
6.其他方式
通过其他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川区人民政府或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3505
2.邮政申请
收件人: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互联网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不予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各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存档
1.存档内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相关资料要以档案形式进行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回执书;补正告知书;办理单;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答复书;邮寄单据及相关签收单据。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人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保存。对于电子版资料应打印留存。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1号)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及《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拟于近期组织召开金昌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主要事项
金昌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会人员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人员构成
1.听证人5名。
2.听证会参加人共34名。其中:消费者16名;经营者及利益相关方4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各1名;党委、政府部门10名。
3.听证会旁听人3名。
4.新闻媒体1名。
(二)产生方式
1.听证人由市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2.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选取产生;若自愿报名人数不足,委托社区推荐补足。经营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产生。
3.旁听人由社会自愿报名,按报名先后顺序选取产生;自愿报名人员不足的,不再补足。
4.新闻媒体由市交通运输局邀请。
三、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熟悉出租车运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责任感和公平、公正的态度,能够代表驾驶员和市民真实客观地反映意见。
4.如实提供并同意公开个人姓名、职业等必要信息(下次公告中,需进行公布)。
5.能按时全程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四、报名方式及时间
凡有意成为本次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员、旁听人员可在2025年10月9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科报名(新华路73号金昌市交通运输局105室,联系电话:0935-8212785)。
特此公告。
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9日
发改价格〔2025〕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提升天然气管道运输效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定价权限和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各级天然气管道(不含企业内部自用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原则上不再下放定价权限。已经纳入国家统一定价的跨省天然气管道系统省内段及配套支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重复定价。
二、合理确定定价模式
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应当实行统一定价模式,由“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分区定价或全省统一价格过渡,实现与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有效衔接,助力形成“全国一张网”。过渡期内可采取制定标杆价格等方式,引导管道经营企业优胜劣汰、资源整合,提升管网运行效率。
三、科学核定价格水平
(一)统一定价方法和原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考虑输气量(周转量)确定管道运输价格。标杆价格可根据省内管道经营企业平均价格水平确定,也可参照成本管理较好的管道经营企业价格水平确定。实行分区定价的,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结构、管道分布情况等划分价区。新建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参照标杆价格、所在价区价格或全省统一价格执行。
(二)合理设置定价参数。天然气管道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40年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核定,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准许收益率结合管道建设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核定管道输气量(周转量)应设置最低负荷率要求,具体水平统筹考虑促进提升管道利用效率、企业实际运输负荷、管道运行阶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他定价参数可参考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三)明确价格监管周期。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期校核、动态调整,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监管周期内相关资产、成本、输气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校核。
四、优化管道规划和投资管理
各省要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审批,确保管道建设经济合理、运行便捷高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内天然气管道规划。要加强系统谋划,在服从国家相关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供需情况,优化全省天然气管道规划布局,减少运输层级,缩短运输路径,避免重复建设。加强管道及配套场站等投资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增设不必要中间环节以及经济性较差、不利于资源有效利用的项目。项目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投产后执行的管道运输价格政策。强化投资主体条件审核,优先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存量管道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新管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促进集中整合经营。在符合政府规划和管网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就近接入国家及省内干线、支干线等管道下载天然气。
五、压减供气环节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评估省内供气环节及各环节加价情况,综合施策推动压缩供气环节,减少层层加价,降低下游用气成本。鼓励上游供气企业与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开展直购直销。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不提供必要管道运输服务的“背靠背”分输站等供气环节,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取消;暂时难以取消的,可按照仅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从严核定服务价格。通过多条省内管道接续供气的,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管道运输价格累加上限,促进优化运输路径,减轻用户负担。
六、规范市场秩序
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管道运输价格政策,不得以代输费和管道租赁费等名义,刻意规避政府定价;不得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强制服务等变相提高管道运输价格。天然气干线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企业不得利用管网垄断优势,强制实行统购统销并加价收费。要认真落实管网设施公平接入和使用要求,规范输气服务、合同履约、信息报送和公开等行为。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相关企业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七、强化组织实施
各省要对省内天然气管道数量、投资主体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形成应纳入政府定价的省内天然气管道清单,并持续更新。对管道规划投资和价格管理情况开展系统评估,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优化完善。尽快制定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价格机制改革过渡期和过渡方式,稳妥有序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7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央定价目录》有关规定,现就你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每份1元。实际收费标准根据用户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量和查询量计算确定,数据查询量适用超额累退计算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和计费办法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3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内贸险承保机构等11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行优惠收费标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4.5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每份0.5元。
上述各类机构中,同一用户30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按查询1份企业信用报告收费;1天内多次查询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按查询1次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二、个人柜台查询自身信用报告,每年前2次免费,自第3次起的收费标准为每次5元,不得另行收取纸张费、打印费等其它费用。个人通过互联网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免费。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每件每年15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每件每次5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
四、征信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收支情况、业务量变化情况以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对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5月29日
市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
(2025年5月)
据对全市28种重要商品每周市场价格的动态监测分析,4月末与3月末相比,11种商品价格上涨,6种下降,11种持平。据对全市13种农业生产资料每半月市场价格的动态监测分析,4月末较3月末相比,3种商品价格上涨,4种下降,6种持平。
一、有色金属和贵金属:铜镍总体下降、黄金继续上涨
4月末铜(1#)、镍(1#)和黄金价格,较3月末分别下降4.13%、2.95%、上涨10.78%。
4月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铜价格先降后回升、总体下降,第一周下降7.76%,第二周上涨0.27%,第三周上涨1.02%,第四周上涨2.61%,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下降4.13%。镍价格先降后跌涨波动、总体下降,第一周下降6.20%,第二周下降0.16%,第三周上涨4.21%,第四周下降0.55%,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下降2.95%。黄金价格继续稳中上涨,第一周上涨0.56%,第二周上涨5.13%,第三周上涨3.50%,第四周上涨1.24%,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10.78%。
二、新能源电池:价格稳定无变化
4月末镍钴锰酸锂电池(18650)、磷酸铁锂电池(LFP71173)价格,较3月末均持平。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价格均稳定无变化。
三、化工产品:纯碱阶段上涨,烧碱月末较大下降,硫酸月初较大上涨
4月末纯碱、硝酸(60%稀酸)、硝酸(98%浓酸)、烧碱(32%浓度)、盐酸、硫酸(92.5%浓度)、硫酸(98%浓度)价格,较3月末分别上涨6.06%、1.65%、持平、下降13.16%、持平、上涨13.21%、上涨12.73%。
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纯碱价格涨平交替、总体上涨,第一周上涨3.03%,第二周持平,第三周上涨2.94%,第四周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6.06%。硝酸(60%稀酸)、硝酸(98%浓酸)价格稳中略涨,第一周分别上涨0.83%、持平,第二周均持平,第三周分别上涨0.82%、持平,第四周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上涨1.65%、持平。烧碱(32%浓度)价格由稳定转大降,第一周、第二周、第三周均持平,第四周下降13.16%,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下降13.16%。盐酸价格继续保持稳定低价。硫酸(92.5%浓度)、硫酸(98%浓度)价格先大涨后稳定,第一周分别上涨13.21%、12.73%,第二周、第三周、第四周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上涨13.21%、12.73%。
四、建材产品:钢材、水泥价格基本稳定
4月末螺纹钢(Ф12)、线材(普线6.5)、普通硅酸盐水泥(425#批发)价格,较3月末分别上涨0.30%、0.29%和持平。
4月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螺纹钢(Ф12)、线材(普线6.5)价格稳中略降,第一周分别略涨0.30%、0.29%,第二周、第三周、第四周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上涨0.30%、0.29%。普通硅酸盐水泥(425#,散装)价格保持稳定,各周均无变化,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持平。
五、民用煤炭:稳定无变化
4月末块煤零售价格,较3月末持平。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均稳定无变化,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持平。
六、肉蛋奶:猪肉、牛肉上涨,鸡蛋下降,牛羊奶稳定
4月末鲜猪肉、鲜牛肉、鲜羊肉、鸡蛋平均零售价格,较3月末分别上涨5.22%、2.05%、持平、下降3.31%;纯牛奶(居佳利乐枕)、纯牛奶(居佳百利包)、元生绵羊奶价格,较3月末总体均持平。
4月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鲜猪肉价格先涨后稳、总体上涨,第一周上涨5.22%,第二周、第三周、第四周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5.22%。鲜牛肉价格跌涨波动、总体略涨,第一周下降1.02%,第二周上涨3.10%,第三周上涨0.33%,第四周下降0.33%,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2.05%。鲜羊肉价格保持稳定,各周均无变化,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持平。鸡蛋价格跌涨波动、总体略降,第一周持平,第二周下降11.70%,第三周上涨7.50%,第四周上涨1.86%,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下降3.31%。纯牛奶(居佳利乐枕)、纯牛奶(居佳百利包)、元生绵羊奶价格保持稳定,各周均无变化,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持平。
七、成品粮油:总体稳定
4月末面粉(特一粉)、粳米和桶装菜籽油(5升)平均零售价格,较3月末总体稳定。
八、原粮收购:小麦、玉米均有上涨
4月末小麦、玉米平均收购价格,较3月末分别上涨5.08%、5.66%。
各周环比(较前一周)分析。小麦价格连续上涨,第一周上涨3.39%,第二周上涨0.41%,第三周上涨0.41%,第四周上涨0.81%,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5.08%。玉米价格涨平波动,第一周上涨3.77%,第二周持平,第三周上涨1.82%,第四周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上涨5.66%。
九、农业生产资料:化肥2稳2涨1降,棚膜地膜均降,农药1涨1降4稳
4月末碳酸氢铵、尿素、磷酸二铵、过磷酸钙、三元复合肥价格,较3月末分别持平、上涨2.08%、上涨0.50%、持平、下降1.02%;高压聚乙烯棚膜、高压聚乙烯地膜价格,较3月末分别下降0.88%和1.45%;阿维菌索、草柑膦异丙胺、乙草胺价格,较3月末均持平;吡虫啉、代森锰锌、多菌灵价格,较3月末分别下降1.32%、持平、上涨1.08%。
4月半月环比(较前半月)分析。碳酸氢铵、尿素、磷酸二铵、过磷酸钙、三元复合肥价格有稳有涨有跌,上半月分别持平、上涨1.56%、上涨0.50%、持平、下降2.03%,下半月分别持平、上涨0.51%、持平、持平、上涨1.04%,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持平、上涨2.08%、上涨0.50%、持平、下降1.02%。高压聚乙烯棚膜、高压聚乙烯地膜价格涨跌波动、总体略降,上半月分别下降1.06%、2.42%,下半月分别上涨0.18%、0.99%,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下降0.89%、1.45%。阿维菌索、草柑膦异丙胺、乙草胺价格保持稳定,上半月、下半月分别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均持平。吡虫啉、代森锰锌、多菌灵价格有跌有稳有涨,上半月分别下降1.32%、持平、上涨1.08%,下半月均持平,月末环比(较上月末)总体分别下降1.32%、持平、上涨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