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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各街道。公开范围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金川区人民政府和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区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区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
3.政务动态:区政府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预算调整公告;
7.政府工作报告;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3.其他:人事信息包括招聘信息、公务员招考、干部任免,应急管理信息包括预警公告、应急预案、通知公告,政务服务信息包括业务办理、办件进度查询,行政收费,处罚标准,政府采购等。
(三)公开形式
1.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chuan.gov.cn/和“金川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区社保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社保大厅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35071
4.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天津路91号
开放时间:8:30-18:00(周二至周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3830563930
5.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与昆明路西北角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312103
6.其他方式
通过其他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川区人民政府或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3505
2.邮政申请
收件人: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互联网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不予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各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存档
1.存档内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相关资料要以档案形式进行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回执书;补正告知书;办理单;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答复书;邮寄单据及相关签收单据。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人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保存。对于电子版资料应打印留存。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评比表彰活动有关工作要求,经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现将《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 政 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2026年7月9日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评比表彰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发挥激励示范引领作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表彰活动,是指社会组织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置严格评选条件、履行规范评选程序,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贡献突出的个人、集体给予表彰,以及对在本行业本领域发挥突出作用、具有示范意义的成果或者作品进行评选评奖的活动。
第四条 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实施项目清单管理,遵循科学设置、严格审批、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和非营利性。
民政部负责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除不宜公开项目外,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不得在清单范围以外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
(二)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三)在换届、负责人监督管理和名誉职务规范设置等方面,工作机制健全且落实到位;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五)最近两年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最近两年正常参加年报),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六)最近三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最近五年未因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受到处理处分,未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听取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
第七条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的评比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不与已有项目重复;
(三)奖项、规模、周期设置等科学合理,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四)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表彰项目的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奖项设置、评选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和标准、经费来源、表彰形式和监督机制等。
第九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于当年三月底前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审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撤销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申请设立或者调整的评比表彰项目涉及其他领域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二)民政部受理全国性社会组织提交的评比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撤销申请;
(三)民政部会同有关机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申报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作出批复。
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的评比表彰项目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核。
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应当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表彰项目总量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社会组织制定形成工作方案,作为重大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布通知。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表彰活动通知,并向社会公开。
(三)推荐评审。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参评方式可以采取自主申报或者推荐方式。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提出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上报,由社会组织组织评审。
(四)征求意见。社会组织对建议名单所涉评选对象的资格、声誉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评选对象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记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评选资格的情形;可以要求评选对象出示专项信用报告、征信报告等材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核验。其中,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可以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当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反馈;涉及境外机构、企业或者个人等的,由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征求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意见。社会组织应当妥善留存审核资料。
(五)公示。社会组织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表彰决定,向表彰对象颁发奖牌、奖章、证书等。
(七)备案。评比表彰活动结束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
(二)评比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者符合有关规定;
(三)通过网络等方式将评选办法、评选结果等评比表彰活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名额等,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设置子项目;
(五)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六)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八)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九)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
(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对获得表彰的个人发放奖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表彰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对获得表彰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引领作用,加大可公开事迹宣传推广力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表彰奖励的授予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其证书、奖牌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受的相应待遇,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责令停止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限期完成整改、消除影响、公开曝光,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民政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相关情形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撤销项目。民政部门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可以直接按程序报批后撤销项目。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有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表彰项目:
(一)失去4A及以上评估等级持续满两年的;
(二)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条件的。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表彰项目: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三)连续两个活动周期未开展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因前款第一、四、五项情形被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评比表彰项目以及参与评优评先。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以下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
(一)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展示交流、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开展的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达标考核;
(三)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劳动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改革试点、试验、先行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以下相关活动:
(一)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
(二)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和类似含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
(五)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六)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对违规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由宣传和网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推动加强自律管理。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的,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由承担负责人人选审核和任职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情节严重的,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的同时将其列入不适宜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名单;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开展文艺评奖、宣传选树及新闻媒体评奖活动,由中央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社会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由科技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在我国境内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在遵守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的基础上,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属地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社会组织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有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
社会组织以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通报表扬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同时废止。
金川区乒乓球协会: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注销金川区乒乓球协会的申请》等材料收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审查,同意注销金川区乒乓球协会。
自批文下发之日,金川区乒乓球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单位印章、财务印章、银行账户同时作废,并交至我局统一管理。
特此批复。
金昌市金川区民政局
2026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理事会建设是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的重要任务,是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安排部署,将理事会建设作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是强化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区、各层级、各类型、各领域不同社会组织特点,细化工作举措,推进精准施策,增强理事会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将社会组织理事会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推动社会组织规范理事会运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防范化解矛盾风险。
四是健全长效机制。要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指导社会组织对照《意见》要求查找问题、改进不足,健全理事会运行各项制度。要做好典型宣传和经验推介,及时总结成效,优化管理政策,不断完善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水平的长效机制。
民 政 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2025年9月4日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建强理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行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但也存在部分社会组织因理事会职责权限不清晰、运行机制不科学、议事决策不规范、运转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理事会作用发挥尚不充分,亟待提高。为推动社会组织健全理事会工作制度、提升理事会工作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机构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协调、内部治理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主体为目标,围绕理事会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健全理事会运行、保障和监督等各项制度,推动社会组织理事会职责更加清晰、人员更加合理、决策更加科学、运行更加规范,在内部治理中充分有效发挥枢纽作用,更好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对外服务水平,以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落实理事会工作职责
(一)明确功能定位。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编制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制定管理制度、防范运行风险。社会组织要科学划分理事会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和边界,落实和维护理事会依法依章程决策、内部管理、选人用人等职权,增强理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理事会应当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充分沟通协调,积极接受党组织、监事会(监事)、会员及职工监督,加强对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社会组织可依托秘书处等机构设置理事会办公室,为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和理事正常履职提供支持保障。
(二)规范行使职权。理事会主要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闭会期间,理事会确有必要将部分职权和紧急事务委托理事长、秘书长(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秘书长和社会服务机构院长、主任等)的,应当经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并明确委托事项、时限、要求和责任等。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进行委托。理事长、秘书长受托办理理事会委托事项时,原则上应召开办公会、专题会等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三、健全理事会机构组成
(三)优化人员结构。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决策质量和效率的要求,合理设置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以德才兼备为标准选优配强理事会队伍。要依照社会组织宗旨细化理事选任条件、职责范围和履职要求,做到权责清晰,促进规范履职。要加强对理事会成员的教育管理,按需开展政治素养、法律法规、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升履职能力。理事会成员要带头践行组织宗旨、严格遵守组织规定、自觉维护组织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得违法违规为个人谋取私利。理事长是理事会规范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所托开展工作,积极推动理事会决议落实,认真督促理事会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切实保障理事会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决权,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四)规范选人程序。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民主选举要求,细化人选提名、投票选举、届中增补、卸任罢免等环节规则,强化过程公开,确保结果公正。要落实民主协商要求,加强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发起人、会员、主要捐赠人等的沟通协调,综合多方面意见统筹提出理事会有关人选。理事会要按照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提前筹备,细化方案,规范会议召开,确保换届工作正常平稳有序开展。
四、优化理事会决策机制
(五)加强会议筹备。理事会要加强会议事前管理,完善会议召集、议题征集、服务保障等相关制度,提升会议质量。理事长要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理事会会议,对于相关方面提出的临时召集理事会会议提议,要及时研究并予以回应。理事会办公室要加强会议服务保障和沟通协调,提前征集议题,制发会议通知,联系协调理事会成员参会,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和必要条件。要提高理事会会议议题质量,议题上会前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梳理备齐有关材料,做好实施结果的分析研判。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要对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评估预判,确保理事会成员充分了解情况,科学作出决策。
(六)落实民主决策。理事会会议要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要求,确保每名理事会成员平等且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进行表决。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因情况特殊需采用视频、电话等线上方式召开的,应当采取有效方式,确保理事会成员充分参与讨论、严格依规进行表决。理事会会议应邀请监事会(监事)、办事机构派员列席,并认真听取列席方意见。要规范起草会议记录和纪要等文件,严格理事会成员审签流程,做到会议内容记录准确,会议过程完整可追溯。要建立健全委托参会、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强化落实理事会成员表决责任,对违规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强化决议落实。理事会要充分发挥把方向、促落实、防风险的作用,定期听取相关决议落实情况汇报,准确掌握社会组织运行情况和资产财务、人员变动状况。要加强决议落实全过程管理监督,强化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统一,确保安全可控。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代表理事会督促、指导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推进决议落实和制度执行,加强进度把控和绩效评估。
五、强化理事会运转保障
(八)发挥政治优势。社会组织要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理事会建设和履职各项工作中,积极支持党组织与理事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开展活动。要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制度安排。理事会会议应当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党组织通报。
(九)开展履职考评。社会组织要完善理事会工作评价机制,探索按照年度和任期对理事会工作和理事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逐步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评价体系。要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加强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增强理事会成员的履职积极性、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事业心。要探索实行履职承诺制度,强化公益宗旨和社会责任导向,推动理事会成员勤勉忠实履行职责,对于在履职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要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十)加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要建立完善理事会履职情况记录、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制度,妥善保管有关资料、文件和会议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将理事会重大事项和活动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档案记录,有条件的可通过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理事会召开会议、做出重要决策,理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与社会组织发生关联交易等情况,要及时向监事会(监事)、会员、职工等通报,接受相关方面监督。
(十一)矛盾纠纷调解。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对于理事会内部发生重大分歧、理事会决议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理事会无法正常换届的,理事长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相关方面积极研究论证和加强民主协商,推动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理事长不能按规定履职,致使会议无法正常召开的,要及时启动临时会议召集机制,确保理事会职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履行。对于理事会发生内部矛盾导致社会组织无法正常运转的,要强化监事会(监事)职责作用,必要时综合运用第三方调解和司法途径,推动问题解决。
金昌市金川区金康便民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注销金昌市金川区金康便民服务中心的申请》等材料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审查,同意注销金昌市金川区金康便民服务中心。
自批文下发之日,金昌市金川区金康便民服务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印章、财务印章、银行账户同时作废,并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印章、财务印章交至我局统一管理。
特此批复。
金昌市金川区民政局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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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关于变更金昌市金川区春燕老人之家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金昌市金川区广州路街道宝晶里社区。变更后,你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核准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5月底前接受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特此批复。
金昌市金川区民政局
2025年6月18日
金昌市金川区汇佳步行街幼儿园: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注销金昌市金川区汇佳步行街幼儿园的申请》等材料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审查,同意注销金昌市金川区汇佳步行街幼儿园。
自批文下发之日,金昌市金川区汇佳步行街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印章、财务印章、银行账户同时作废,并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印章、财务印章交至我局统一管理。
特此批复。
金昌市金川区民政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