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2026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各街道。公开范围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金川区人民政府和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区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区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
3.政务动态:区政府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预算调整公告;
7.政府工作报告;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3.其他:人事信息包括招聘信息、公务员招考、干部任免,应急管理信息包括预警公告、应急预案、通知公告,政务服务信息包括业务办理、办件进度查询,行政收费,处罚标准,政府采购等。
(三)公开形式
1.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chuan.gov.cn/和“金川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区社保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社保大厅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35071
4.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天津路91号
开放时间:8:30-18:00(周二至周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3830563930
5.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与昆明路西北角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312103
6.其他方式
通过其他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川区人民政府或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3505
2.邮政申请
收件人: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互联网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不予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各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存档
1.存档内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相关资料要以档案形式进行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回执书;补正告知书;办理单;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答复书;邮寄单据及相关签收单据。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人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保存。对于电子版资料应打印留存。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金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6日
金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智库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是指由区政府正式聘请,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年度考核、签订合同、服务费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审查和论证;
(三)参与区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办理区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区政府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区司法行政部门安排,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四)承担区政府下达的相关研究课题;
(五)根据区政府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六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四)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熟悉区政府工作规则和社情民意,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能保障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必要时间。
第七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遴选聘任:
(一)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各方推荐,择优提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建议名单;
(二)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
(三)将候选人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由区司法行政部门与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
(五)举行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不少于5人,聘期2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调研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有权对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九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对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的时限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不得从事有损于区政府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由本人签名或者签章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所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者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呈报区政府。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听取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五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临时聘请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作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补充,参与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区政府设立外聘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报酬。
临时聘请法律专家的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报酬严格按照《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每人每年服务费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 市区以外服务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报销标准执行。出差需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从异地邀请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我区相关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及次数等日常登记工作,并按季度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金川区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金区政办发〔2020〕59号)同时废止。登记号为JCQZB〔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指导目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6〕9号)要求,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赋予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处罚权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赋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29项,赋予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项18项,涉及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林草等7个领域(具体事项详见附件)。赋权后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作为独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实施行政处罚,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律责任。
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履行执法案件登记、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确保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和各项保障措施与行政处罚权责任务相适应;严格落实公示要求,公开赋权内容、执法依据、办案流程和监督途径;主动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司法局,常态化开展执法业务学习和实战练兵,全面提升执法人员履职水平。
四、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各项职权规范运行、落地见效。区司法局要会同区委编办就赋权事项精准厘清部门与镇、街道职责边界,通过实地检查、案卷评查、执法监督等方式常态化开展督导,对履职不力、执法不规范的单位下发监督文书、限期整改。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8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金川区人民政府202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一、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细化任务安排,明确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确保高质量完成决策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确需调整或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认真研究论证后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局,对《目录》执行情况和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工作加强跟踪问效,定期追踪掌握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展,确保各项决策闭环落实。
附件:金川区人民政府202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docx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8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金昌市金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62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金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5〕67号)要求,区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编制形成《金川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一、修订情况
《金川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编制事项217项,相较于《金川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新增事项2项、取消事项17项、名称变更事项2项。
(一)新增事项
根据《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金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新增“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市生态环境局金川分局;新增“古树名木移植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区政府(区林草局承办)。
(二)取消事项
根据《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金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燃气经营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等10项事项。根据《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调整边境管理通行证签发管理归口部门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公办〔2026〕103号),取消“普通护照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等7项事项。
(三)名称变更事项
根据《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金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将“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变更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清单规范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对照《金川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严格落实“四级46同”工作要求,及时梳理、动态调整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规范完成实施规范认领与办事指南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办事指南规范行权用权,坚决防止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严肃清理整治各类变相许可行为,持续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审批服务改革。要紧密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聚焦企业群众办事堵点难点,加大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再造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推动更多事项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三)健全全链条监管体系。逐项细化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环节、落实监管责任主体、统一监管标准要求。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构建权责清晰、协同联动、运行高效的行政许可监管体系,确保行政许可放得下、管得住、服务优。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0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金川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金昌市金川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和管理,强化农业生产空间生态庇护,保障和提升农田防护林功能,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金昌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川区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防护林是指以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性防护林体系,包括乔木、灌木或乔灌混交防护林带,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农田周边及农田范围内生长的各类林木。
具体范围由金川区人民政府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农田防护林的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坚持属地政府主责,部门协作主管,强化依法协同治理。统筹全面推进与重点治理,创新机制、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区域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宣传教育,组织企事业单位、各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农田防护林保护氛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林草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编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道路交通、用水总量控制等规范相衔接的《农田防护林保护与建设规划》,统筹推进田、水、路、林一体化综合治理。
第八条 林草部门负责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建设;水务部门负责管护范围内护岸护堤林的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配套农田防护林建设。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农田防护林。
第九条 坚持以水定绿、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采用水、路、林结合模式,新建和完善农田防护林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和优化用地布局,合理规划建设农田防护林网,完善功能结构。
第十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注重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模式,根据不同地域实际,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配置林种树种,同时多选育适合本地气候、土壤,病虫害较少的林种树种,注重生态效益发挥。
第十一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中不得引进危害生物安全的外来树种,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苗以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苗木。
第十二条 已成林农田防护林要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范围开展变更,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非林地上农田防护林的权属由区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林草、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对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缺失造成林带、林木无法正常灌溉的,做好灌溉系统改造,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生态用水指标,保障农田防护林灌溉。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利用再生水灌溉农田防护林,再生水灌溉需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干支渠改造等项目时,必须统筹安排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农田防护林建设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配套农田防护林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加快建设和改造提升农田防护林网,努力提高农田防护林网覆盖率。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林草部门负责林地上农田防护林的建后监管。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非林地上已建农田防护林、“四旁树”等林木资源的监管;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的建后监管;水务部门负责管护范围内护岸护堤林的建后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区农田防护林的建后监管。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农田防护林全过程管理,定期开展调查监测及健康效益评估。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缺失的农田防护林进行恢复、新建,对退化的农田防护林进行修复改造。
第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确定农田防护林林木禁伐期。禁伐期内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应对自然灾害、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形外,禁止林木采伐。
第二十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科学有序推进,优先采用分段或者分行采伐方式。
严禁采伐干旱缺水、沙化严重等区域的农田防护林。
第二十一条 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严格执行镇村二级承诺制,先承诺后砍伐,确保防护林网面积不减、质量不降。除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
第二十二条 农田防护林的采伐应严格落实林木采伐审批制度。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由林草部门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由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同步报林草部门备案。采挖移植农田防护林林木按照林木采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拟批准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需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必要时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并广泛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林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进行现地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责令纠正。采伐作业结束后,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田防护林应当按照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农田防护林保护与建设规划》,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并配套节水灌溉系统。林草部门应当对更新造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舆情管控和信访工作原则。涉及农田防护林采伐舆情和信访举报的,各镇、各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及时应对和回应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发生有害生物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治理,控制和防止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防治应绿色、科学、精准,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林草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报和防治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放牧管理,防止牲畜啃食林带。组织开展农田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严禁烧荒。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纳入各镇及部门(单位)林长制考核,各镇必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行网格化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按照金川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有关规定,各级林长分级分区(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管护人员、管护区域、管护责任“三到位”。
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长负责监督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使用,村级林长保障生态用水足额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田防护林用途,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农田防护林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农田防护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农田防护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景观旅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节水管网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毁坏农田防护林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烧荒、修坟、修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二)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三)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等行为;
(四)采取剥树皮、灌洒药剂、烧树根等手段蓄意造成干枯死亡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破坏农田防护林、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农田防护林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落实赋权事项责任。
第三十六条 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情况纳入镇村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侵占农田防护林的违法行为。在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对履职不到位,管理措施缺失,管护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QZB〔2025〕2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