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
(2026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金昌市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及范围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各街道。公开范围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金川区人民政府和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区政府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区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及分工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的文件;
3.政务动态:区政府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决算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预算调整公告;
7.政府工作报告;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3.其他:人事信息包括招聘信息、公务员招考、干部任免,应急管理信息包括预警公告、应急预案、通知公告,政务服务信息包括业务办理、办件进度查询,行政收费,处罚标准,政府采购等。
(三)公开形式
1.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chuan.gov.cn/和“金川政务”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新闻发布会;
3.区社保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社保大厅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35071
4.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天津路91号
开放时间:8:30-18:00(周二至周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3830563930
5.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与昆明路西北角
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312103
6.其他方式
通过其他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以向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金川区人民政府或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金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 、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5-8213505
2.邮政申请
收件人: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互联网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申请不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不予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各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等方面的信息;
6.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存档
1.存档内容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办理相关资料要以档案形式进行存档。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回执书;补正告知书;办理单;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答复书;邮寄单据及相关签收单据。
2.存档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人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保存。对于电子版资料应打印留存。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金川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和投诉、举报部门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5-8213505
传真号码:0935-8213505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2.行政复议
机构名称:金川区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6号区政府统办一号楼
邮政编码:737100
3.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依据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主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金川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2日
金昌市金川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和管理,强化农业生产空间生态庇护,保障和提升农田防护林功能,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金昌市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川区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防护林是指以防风固沙、保持水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性防护林体系,包括乔木、灌木或乔灌混交防护林带,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农田周边及农田范围内生长的各类林木。
具体范围由金川区人民政府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农田防护林的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保护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坚持属地政府主责,部门协作主管,强化依法协同治理。统筹全面推进与重点治理,创新机制、因地制宜、因害设防。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区域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宣传教育,组织企事业单位、各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农田防护林保护氛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林草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编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道路交通、用水总量控制等规范相衔接的《农田防护林保护与建设规划》,统筹推进田、水、路、林一体化综合治理。
第八条 林草部门负责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建设;水务部门负责管护范围内护岸护堤林的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配套农田防护林建设。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农田防护林。
第九条 坚持以水定绿、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现有空间,采用水、路、林结合模式,新建和完善农田防护林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和优化用地布局,合理规划建设农田防护林网,完善功能结构。
第十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注重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模式,根据不同地域实际,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结合配置林种树种,同时多选育适合本地气候、土壤,病虫害较少的林种树种,注重生态效益发挥。
第十一条 农田防护林建设中不得引进危害生物安全的外来树种,不得使用未经检疫、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苗以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苗木。
第十二条 已成林农田防护林要及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范围开展变更,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非林地上农田防护林的权属由区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牵头统筹,林草、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对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缺失造成林带、林木无法正常灌溉的,做好灌溉系统改造,统筹安排、合理调配生态用水指标,保障农田防护林灌溉。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利用再生水灌溉农田防护林,再生水灌溉需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干支渠改造等项目时,必须统筹安排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农田防护林建设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配套农田防护林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加快建设和改造提升农田防护林网,努力提高农田防护林网覆盖率。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林草部门负责林地上农田防护林的建后监管。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非林地上已建农田防护林、“四旁树”等林木资源的监管;交通部门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的建后监管;水务部门负责管护范围内护岸护堤林的建后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区农田防护林的建后监管。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农田防护林全过程管理,定期开展调查监测及健康效益评估。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缺失的农田防护林进行恢复、新建,对退化的农田防护林进行修复改造。
第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确定农田防护林林木禁伐期。禁伐期内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应对自然灾害、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形外,禁止林木采伐。
第二十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应当遵循自然规律,科学有序推进,优先采用分段或者分行采伐方式。
严禁采伐干旱缺水、沙化严重等区域的农田防护林。
第二十一条 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严格执行镇村二级承诺制,先承诺后砍伐,确保防护林网面积不减、质量不降。除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
第二十二条 农田防护林的采伐应严格落实林木采伐审批制度。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由林草部门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由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同步报林草部门备案。采挖移植农田防护林林木按照林木采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拟批准的农田防护林采伐申请需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必要时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并广泛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林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进行现地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责令纠正。采伐作业结束后,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田防护林应当按照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农田防护林保护与建设规划》,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并配套节水灌溉系统。林草部门应当对更新造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舆情管控和信访工作原则。涉及农田防护林采伐舆情和信访举报的,各镇、各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及时应对和回应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发生有害生物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治理,控制和防止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防治应绿色、科学、精准,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林草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报和防治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放牧管理,防止牲畜啃食林带。组织开展农田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工作,严禁烧荒。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纳入各镇及部门(单位)林长制考核,各镇必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行网格化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按照金川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有关规定,各级林长分级分区(片)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管护人员、管护区域、管护责任“三到位”。
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长负责监督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使用,村级林长保障生态用水足额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田防护林用途,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农田防护林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农田防护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利用农田防护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景观旅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农田防护林生态用水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和破坏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节水管网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毁坏农田防护林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烧荒、修坟、修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二)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三)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等行为;
(四)采取剥树皮、灌洒药剂、烧树根等手段蓄意造成干枯死亡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破坏农田防护林、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农田防护林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严格落实赋权事项责任。
第三十六条 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情况纳入镇村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田防护林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侵占农田防护林的违法行为。在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对履职不到位,管理措施缺失,管护效果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QZB〔2025〕2号,有效期5年。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区政府班子成员变动、部分机构变更等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区政府部分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曹智慧同志:不再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不再分管区人社局,其他分工不变。
孟望生同志: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医疗保障工作。完成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区中医药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知识产权局)、区医保局、区红十字会。
杨 帆同志: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镇化、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城郊综合改造等方面工作。完成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金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区房管所、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协助区长分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联系市自然资源局金川分局(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汪新弟同志、蒋才同志、鲁永剑同志分工不变。
苏含伟同志:负责工业经济、商贸流通、生态环境、非公经济、招商引资和城乡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工作。完成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区工信局、区中小企业承载园区管理办公室、区商务局(区市管中心)、区招商局、区城乡产业融合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市生态环境局金川分局、区工商业联合会、河西盐业分公司,各通信公司。
蔡 敏同志: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体育、残疾人工作、老龄及街道(社区)等方面工作。完成区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及各街道(社区)。
联系区文体旅游局(区文物局)、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区新闻出版局、区镍都开拓者纪念馆、区融媒体中心、区总工会、共青团金川区委、区妇女联合会、区残疾人联合会。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为消除危旧住房安全隐患,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决定对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我区对危房集中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评价为低风险。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公开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专家论证及合法性审查,内容公平、公正,符合金昌市实际,亦未减损被征收人的权益,大部分被征收人对其无异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区委常委会专题汇报同意,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金川区金川路以南、金贵四巷至杭州路沿街4栋23套城市危旧房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实施时间
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金昌市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金昌市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
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部署,消除城市危旧房的安全隐患,加大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金川区金川路金冶里危旧房改造及保障性(公寓型)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对金川区金川路以南、金贵四巷至杭州路沿街4栋23套城市危旧房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在对征收范围内房产进行实地调查和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金川区金川路以南、金贵四巷至杭州路沿街4栋城市危旧房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金昌市金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金昌市金川区城郊综合改造事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5日内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等方式选定。
(二)房屋价值的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和认定处理结果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分别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件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被征收人经营性用房外租的,停产停业损失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近三年同地段商铺租赁费平均值为计算依据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半年予以补偿。
(四)其他。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六、具体补偿安置办法
对征收范围内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若产权所有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可书面申请由第三方测绘机构重新测量核定),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于房屋登记簿未登记的建筑,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化补偿,不予产权置换。所有补偿费用以户为单位计算,被征收人代表必须取得该户成员授权。
七、具体补偿方式
(一)经营性用房。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 产权调换。具体原则如下:
(1)一层、二层经营性用房仅能调换同层经营性用房,调换比例为1:1(被征收房屋1平方米调换安置房1平方米,且均为房屋建筑面积);
(2)三层经营性用房仅能调换二层经营性用房,调换比例为1:0.8(被征收房屋1平方米调换安置房0.8平方米,且均为房屋建筑面积)。
2. 货币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住宅。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 产权调换。按“原一套对应新一套”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区内提供新建的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住房,新建安置房性质为普通商品房,按1: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1平方米调换安置房1.1平方米,且均为房屋建筑面积)。
2. 货币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后给予补偿。
(三)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原则。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的顺序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和房间号。
(四)超出调换面积的安置房购买原则。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包含10平方米)的部分,以市发改委备案成本价的1.2倍出售,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五)临时安置费。对选择产权调换且需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每户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支付时间为被征收房屋交于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至安置房交于被征收人之后3个月。
(六)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搬迁费按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计发。
八、相关政策及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对认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进行。
九、奖励政策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一周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增加置换面积的奖励政策:住宅置换增加5%,商铺置换增加2%;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一周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评估价格5%的奖励资金。
十、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被征收人收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之日起60日内。
(二)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限。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若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争议双方仍无处理结果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利益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享有。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金川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金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组织路线,着力构建党全面领导下的基层治理新格局,进一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强化基层行政管理效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决定对部分街道办事处的驻地及管辖范围进行调整。
一、调整后各街道社区管辖范围
1. 滨河路街道办事处
管辖龙集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龙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龙云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昌都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调整为东至上海路转北京路,南至金川西路,西至铜川路接矿山公园西,北至龙腾里社区接壤处转永昌路、永昌北路转南昌路转南京路转延安路。
(1)龙集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调整为东至北京路转公园西路转永昌路,南至金川西路,西至矿山公园,北至龙腾里社区接壤处。
(2)龙云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上海路,西南至南京路,北至新华大道。
(3)龙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调整为东至南京路转北京路,南至公园西路,西至永昌路,北至新华大道。
(4)昌都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至上海路,南至新华大道,西至永昌北路,北至南昌路转南京路转延安路。
2. 北京路街道办事处
管辖龙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龙门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金冶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调整为东至河雅路,西南至铜川路,西北至金川路、金川西路,北至新华大道。
(1)龙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北京路,南至兰州路,西至铜川路,北至金川西路。
(2)龙门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北京路,南至河雅路,西至铜川路,北至兰州路。
(3)金冶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河雅路,南至北京路,西至金川路,北至新华大道。
3. 金川路街道办事处
管辖金水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金都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金阳里社区居民委员会、金芝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金建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调整为东南至金川路,西南至北京路,西至上海路,北至新华大道。
(1)金水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北至建设路,东南至金川路,西南至武都路,西北至公园路。
(2)金都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北至武都路,东南至金川路,西南至北京路,西北至公园路。
(3)金阳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调整为东至长春路,南至公园路,西至北京路转上海路,北至新华大道。
(4)金芝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南至金川路,西南至杭州路,西至长春路,北至新华大道。
(5)金建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北至杭州路,东南至金川路,西南至建设路,西北至公园路。
4. 桂林路街道办事处
管辖宝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宝星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文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福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昌达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调整为东至河雅路,南至延安路,西至天津路,北至北二环路。
(1)宝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河雅路,南至延安路,西至广州路转尾矿坝转张掖路,北至北二环路。
(2)宝星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广州路转尾矿坝转张掖路,南至延安路,西至长春路转地震局南侧道路转尾矿坝西侧转重庆路转长春路,北至二环路。
(3)昌文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长春路,南至延安路,西至天津路,北至泰安路。
(4)昌福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长春路转地震局南侧道路转尾矿坝西侧,南至泰安路,西至天津路,北至昆明路转长春路转重庆路。
(5)昌达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调整为东至长春路,南至昆明路,西至天津路,北至北二环路。
5. 广州路街道办事处
管辖宝晶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宝运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天源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转河雅路转新华大道,西至长春路,北至延安路转河雅路转北环东路。
(1)宝晶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广州路,南至新华大道,西至长春路,北至延安路。
(2)宝运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河雅路,南至新华大道,西至广州路,北至延安路。
(3)天源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河雅路,北至北环东路。
6.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管辖昌荣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泰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丰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昌兴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昌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调整为东至长春路转延安路转天津路,南至新华大道转上海路转延安路转南京路转南昌路,西至永昌北路,北至北二环路。
(1)昌荣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长春路,南至新华大道,西至上海路,北至延安路。
(2)昌泰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天津路,南至延安路,西至南京路,北至泰安路。
(3)昌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天津路,南至泰安路,西至南京路,北至南昌路。
(4)昌丰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上海路,南至南昌路,西至永昌北路,北至重庆路。
(5)昌兴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天津路,南至重庆路,西至永昌北路,北至二环路。
(6)昌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范围为东至天津路,南至南昌路,西至上海路,北至重庆路。
二、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推进街道社区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健全和落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区委政法委:负责街道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核定街道社区人员编制。
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负责街道社区居民户口证照更换,调整区域门楼牌。
市自然资源局金川分局:负责配合市自然资源局修订国土空间规划,及调整相关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变更。
区民政局:负责法人备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颁发、当选证书颁发。
区财政局:负责经费调配和2026年部门预算划转。
区人社局:负责社区工作者指标核定。
区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社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基础设施建设。
区审计局:负责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信息变更。
区机关事务局:负责资产调配。
区档案馆:负责档案管理与处置。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街道社区调整工作相关信息宣传报道。
驻地迁移及管辖范围调整涉及街道:负责制定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和管辖范围调整实施方案,指导涉及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完成机构牌子、印鉴等变更。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工作,过渡期间不得影响群众办理相关事宜。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金川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金川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金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区政府组成部门副职,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正、副职,职级晋升人员及新录用公务员。
第三条 区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区长或者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监誓,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由区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五条 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2. 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 宣誓人在监誓人监誓下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逐句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宣誓人诵读誓词后,单独宣誓的,宣誓人报告本人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告本人姓名。十人以上可以集体报告宣誓人姓名。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宣誓。
第七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场所应当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监誓人、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八条 宪法宣誓仪式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两次,一般上半年、下半年各举行一次,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原则上半年内参加宣誓仪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九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宣誓仪式。
第十条 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仪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金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九届区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金川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甘肃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金昌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金川区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纳入本细则审批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流转农村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由省、市、区、镇四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主体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符合粮食生产等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亩(含)以下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200亩(不含)至2000亩(不含),由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2000亩(含)至6000亩(不含),由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批后报区人民政府备案;6000亩(含)至10000亩(不含)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10000亩(含)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多处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按照累计面积确定审批部门),使用农业农村部“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推广应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网签,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履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查。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二)流转期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四)守信承诺。受让主体是否签订守信承诺书,承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向有规定权限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申请表;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复印件;
(三)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守信承诺书。
(六)由省市级审批的,需提供区、镇初审意见。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区、镇、村各级审批单位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材料。
(三)农村土地流转用于多种经营的,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资质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论证,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意见,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批通过的,审批单位应当为申请人出具《关于XXX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批复》,未按规定提交审批申请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审批通过后半年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未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逾期再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批。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发的示范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鼓励引导受让主体和承包方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业务。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拖欠流转费等风险。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及流转费用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流转费、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
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金川区产权交易管理平台作用,积极引导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通过平台开展线上交易,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和规范化交易流程,确保土地流转程序合法合规、交易信息公开透明、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同步推进土地流转信息化建设,全面归集已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数据,及时准确录入“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可追溯,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土地流转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乡村调整、区级仲裁、司法保障等法律服务功能,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流转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无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逐户签订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
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或违背农民意愿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
因提供虚假审批资料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金川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 登记号为JCQZB〔2025〕1号。